在德、日刑法理论上,犯罪过失虽被认为是同故意地位相同的犯罪心理、主观要素,是值得非难的主观心理态度,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却经历了一个相当复杂的演变过程。考察德、日刑法理论上犯罪过失在犯罪论体系上的地位,对于深化我国刑法中犯罪过失的理论研究是有益的。要考察德、日刑法中犯罪过失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则有必要概括了解德、日刑法中关于犯罪成立的一般学说。
一、犯罪成立要件的一般学说
德、日刑法中犯罪成立要件的学说,是针对形式上的犯罪而言。该学说,是18世纪初期,由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Beling)提出构成要件系统理论,由后继的刑法学家M.E.迈耶(MaxEmstMager)、麦兹格(Ed-mndMezger)等人奠定的。
无行为则无犯罪,行为是犯罪的上位概念,然而行为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是犯罪,在德、日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三分法、四分法和五分法的区别。三分法认为,犯罪是具备符合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行为。四分法则是在三分法的基础上增加应受惩罚性[1]或者将行为这一上位概念直接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2]五分法则是在四分法上又加上缺乏阻却有责或阻却违法事由。[3]目前在德、日刑法理论上,三分法居于通说的地位。
根据三分法,犯罪成立的要件有: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即犯罪必须是符合刑法各条以及其他刑罚法规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例如要成立杀人罪,行为就必须符合杀人的构成要件(犯罪类型),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因不符合杀人的构成要件,自然不可能符合杀人罪。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无论应受何种谴责,也不属于犯罪。因此,构成要件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第一个要件,也可以说是成立犯罪的前提。
(二)违法性。即犯罪必须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虽然通常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可以说是违法的,但也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存在不违法的情形。例如因正当防卫而杀人的,虽符合杀人的构成要件却不违法(违法性阻却事由),这种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所以,违法性是犯罪成立必须的第二个要件。
(三)有责性。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要能够成立犯罪,最终需要确认行为人对其行为有责任。如果行为人是缺乏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幼儿等,不可能对他的行为予以责难时,就要以不存在责任的前提为理由,否定其行为成立犯罪(责任阻却事由),所以,有责性是犯罪成立必需的第三个要件。
具体的行为,具备上述三个要件时,犯罪才能成立,从而产生国家的刑罚权。在上述犯罪成立要件中,理论体系上,作为犯罪成立第一要件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一般被认为是对违法性和有责性行为事实的法律定型,从而赋予它早于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独立地位。如果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也就不存在对其行为进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而对于符合构成要件性的行为,只要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原则上可以推定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存在。可见,在理论体系上,德、日刑法对行为的评价有三重:第一,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评价。这是法律的、抽象的评价。第二,是否具有违法性的评价,这是对行为本身的评价。由于这种评价是将行为与行为人大体上分离开以后的评价,所以他们认为也可以说是社会的、抽象的评价。第三,应否承担责任的评价。这是将行为作为行为人的行为的具体评价。至此,才完成刑法对行为成立犯罪的全部评价。不过,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行为事实的法律定型的一般理解,构成要件自然应具有规范的及主观的要素。他们认为,在构成要件中居核心地位的,是行为的客观方面,事实的记叙方面;而在违法性中,则是规范的评价;在责任性中,则是以行为的主观方面构成中心对象。[4]有关犯罪过失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也正是在上述通说三分法犯罪成立要件的基础上展开的。
↑
-
论犯罪论体系中合理性价值判断的实现(中)
219人看过
-
英美法系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
120人看过
-
论从犯在抢劫罪中的地位及认定
63人看过
-
论职务过失犯罪中的决策过失责任
394人看过
-
试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的运用
187人看过
-
试论犯罪构成理论-法律论文
170人看过
-
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理论中的地位和意义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08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理论中是基础地位。通俗的讲,犯罪构成理论就是刑法学在实践中,如何将刑法条文应用于实际的一种方法。刑法的理论有很多种,在我国一般沿革为前苏联四要件学说模式和张明楷提出的依普通法系为基础的三阶层理论,加之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共同使法学理论应用于实际。前苏联模式为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三阶层理论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其实只是一种判断方法的不同,得到的结
-
法学概论过失犯罪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8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2] 1、在客观上已经发生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2、主观上存在过失。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最主要的是根据案件的具体体现,认真查明和分析行为人的年龄
-
-
新古典犯罪的理论体系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5新古典犯罪论系以Mezger(译为:梅策格尔或麦兹格)、Mayer(译为:迈尔或麦耶尔)、Radbr ch(译为:拉德布鲁赫)为代表提出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但是,在新古典犯罪论内部,彼此之间仍略有差别,由于前Mezger的理论设计更能体现出新康德主义“事实与价值二分法”,故笔者特选择Mezger的方案作为新古典犯罪论的主线进行重点论述,以Mayer与Radbr ch的方案作为补充。
-
我国理论中的犯罪阻却理论通说是?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51)犯罪阻却事由是指某种行为在客观上具备了刑法对某一犯罪规定的行为形式,但其行为实质是有利于社会利益,因而不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罪过内容,因而不具有主观危险性,因此根据刑法的明确规定,阻却其犯罪成立的情形。2)典型情形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