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据库是信息的集合,是一个系统。
信息在现代科学中是指事物发出的消息、指令、数据、符号等所包含的内容。人们通过获得、识别自然界和社会的不同信息来区别不同事物,得以认识和改造世界。在一切通讯和控制系统中,信息是一种普遍联系的形式。集合是指若干具有共同属性的事物的总体。因此,我们可以说,数据库的第一个,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数据库是若干具有共同属性的信息的总体。
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切信息的集合都是数据库。否则就会得出一切作品都属于数据库的结论,而且我们可以进一步说,世界上的绝大部分事物也都属于数据库的范畴。这对于研究数据库法律保护的课题当然没有什么帮助。
从现代科学的角度来考察,数据库是一个系统。所谓系统,是指自成体系的组织;同类事物按一定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成的整体。确切地说,系统是由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在一起并且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在以下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将数据库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研究并不是毫无意义的,这一观点有助于我们从更高层次分析数据库的特征,认识数据库的本质,了解数据库的价值构成,从而更有针对性地研究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
2、数据库是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可单独访问性的作品或其他信息材料的集合,具有整体性的特征。
数据库是一个集合,构成这个集合的可以是文学艺术作品或科学作品,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也可以是作品之外的其他信息材料,如文本、声音、图像、数字、事实或数据等。这些作品或材料,构成了数据库的内容。每一个作品或材料,都是数据库内容的一分子。数据库必须由多个作品或其他信息材料构成,单一的作品不是数据库。
构成数据库的材料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且是可以被用户单独访问的,也就是说,浑然一体的作品不是数据库。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材料的这种独立性只能而且应当是相对的。例如,数字技术,尤其是数字取样技术(digitalsampling)有可能将数字化的数据库材料无限细分,分割成微小的数据单元,直至出现极端的夸克现象——即一系列的0和1。显然,如果认为每一位都是独立的,那么我们将得出所有的数字化作品都是数据库的结论,这种认识是没有意义的。
第二,在实践中,用户往往是单独访问数据库中的一项或几项信息,被访问的信息通常只是整个数据库信息的极小的一部分(尤其对于大型电子数据库而言,这一特点更加突出)。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用户使用其他作品往往会从头看到尾,对其全部内容或主要内容进行使用。这一特点使数据库的使用与其他作品的使用有着本质的区别,它同时决定了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与对其他作品的法律保护有着本质的区别。
另一方面,数据库作为一个系统,具有一切系统所共有的整体性的特征。
系统是各要素之间、要素与整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矛盾统一体,具有从要素的量的组合达到系统整体的质的飞跃的总效应。这就是说,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诸要素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综合的整体,这种系统整体具有新的性质,而这种新的性质决不是组成该系统的诸要素的个体性质的线性加和,就是说整体大于它的部分之和。[35]
因此,数据库的整体价值决不仅仅限于构成数据库的作品或其他信息材料的个体价值的线性加和,与其他类型的系统一样,数据库的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
3、数据库是作品或其他信息材料的有序的集合,具有有机关联性的特征。
数据库并非是内容杂乱无序的集合,而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一定方式,经过系统地筛选、编排,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经过系统的编排,数据库的内容呈现出一定的顺序和结构,作为一个整体向使用者提供某些信息,使数据库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机集合。
而任何具有整体性的系统,其内部诸要素之间的联系都是有机的,诸要素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系统的整体,诸要素在系统中不仅是各自独立的子系统,而且是组成母系统的有机成员。一般系统论的提出者贝塔郎菲在指出系统内部诸要素的有机关联性之后,进而论述了有关的概念,主要是结构概念。系统作为一种有机关联的整体,这种有机关联一般表现为系统的一定结构。数据库作为一个系统,其有机关联性就是指数据之间的关系及数据与数据库之间的关系,体现为数据库的结构。
系统论认为,组成系统的要素相同,但结构不同,系统的功能也就不同。例如,石墨和金刚石都是由碳原子构成的,但由于碳原子排列的结构方式不同,二者呈现出决然不同的物理性质。因此,相同内容、不同结构的数据库具有不同的功能,体现不同的价值。
数据库作为一个系统,同样也具有有机关联性的特征。前面已经论述了,数据库的整体价值大于材料的个体价值的线性加和,而且我们也知道,其中的一个原因是数据库中材料的汇集形成了数据库的整体;那么现在我们可以进一步知道,另外一个原因是数据库中材料的有机关联,形成了数据库的结构。
3、数据库具有可检索性的特征,这正是数据库存在的目的。
系统论认为,系统的有序性不是为有序而有序的,而是按照一定的方向而有序,不仅如此,这种方向是有一定的预决性或目的性所支配的。系统具有目的性(或预决性,finality)的特征,系统的发展方向不但取决于实际的状态(偶然性),而且还取决于一种对未来的预测(必然性),二者的统一就是所谓预决性。
数据库同样具有目的性的特征。也就是说,我们仅仅认识到数据库是一个系统,具有整体性和有机关联性的特征是不够的,这样会忽视数据库存在的根本目的——可检索性,而与其他相关事物混淆;认识到数据库具有目的性的特征,使我们得以更准确地把握数据库的概念,避免造成概念上的混淆。上文中所讨论的多媒体与电子数据库的关系问题,就可以用数据库具有的这一特征而明确地加以区分。而且上文论述的数据库的三个特征,也都是由这一特征决定和为它服务的。
数据库中的每一个作品或其他信息材料都可以通过电子手段或者其他手段(传统的手段包括阅读、摘抄等)单独地进行访问,用户可以由此获得数据库中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或者说,数据库存在的目的就在于其可检索性。
数据库具有可检索性的特征,这就意味着,数据库的检索方式是否功能强大而又易学易用,并能充分满足用户的需要,对于数据库的价值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对于数据量极为庞大的大型电子数据库而言,这一点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也就是说,由于大型数据库的内容庞杂、层次繁多,用户检索的目的、角度不同,数据库制作者应当提供多种多样的检索方式充分、便捷地实现数据库的价值。必须指出:尽管数据库的检索方式非常重要,但它实质上是独立于数据库之外的一种产品,对它的法律保护虽然也是必要的,却不应与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混为一谈。对此,下文将会详细论述。
另一方面,数据库的这一特征还意味着,单个用户使用数据库的方式只是提取或利用其中一部分(甚至是极小的一部分)数据,这种使用方式是数据库使用的典型情况或者说是一般情况。对于这种使用方式,法律应当予以保护;而对于提取或利用数据库的全部数据或实质部分数据的使用方式,法律应当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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