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被打怎么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0 14:50:33 499 人看过

因见义勇为被人打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一定补偿。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要件如下:

1、见义勇为行为实施主体是自然人,由于见义勇为行为是紧急情况下实施者根据主观判断后所采取的行为和行动,因此无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权利者抑或剥夺政治权利者,都无关紧要,因此,只有将见义勇为的实施者定义为自然人,才能够符合其法律特性;

2、见义勇为者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所谓的危难救助行为是指当国家、集体、社会、公民个人财产及公民个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胁之时,行为人实施了旨在降低损失或威胁的行为,进而产生了相应后果的一切行为,这种行为一般都是在危险的情况下出现,并且伴有较强的风险性;

3、行为人并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律约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与救助对象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救助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与救助对象的法律约定,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够算作见义勇为。换句话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约定的职责或不具备法律约定的救助义务以外,才能够成为见义勇为;

4、行为人主观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原则上说,见义勇为行为要求行为者必须在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并且由此产生的行为,这种意愿必须带有正义感,才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即使行为者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上述结果,但是主观上仅仅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那么也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者起诉受益人

见一路人在大街上被人殴打,一男子出手相救,哪知,自己却被打致伤残。事发后,伤人者被判刑入狱并被判令赔偿伤残男子损失。但因伤人者无力支付,伤残男子只好转而将受益人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日前,河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受益人应在其受益范围内对见义勇为男子进行补偿,遂判令受益人给付该男子经济补偿5万元。

2004年6月25日22时许,徐某在本市河东区一街道上因故与宁某发生争执并殴打宁某。路经此地的田某见状好心上前劝阻,未料,徐某竟举起附近小卖部的铁腿凳子击打田某,造成田某脾破裂摘除。经法医鉴定,田某的伤情构成级伤残。案发后,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6年,并判令其赔偿田某经济损失9.9万余元。该判决生效后,田某于2005年10月1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徐某正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田某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并于随后将受益人宁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中,田某表示如本次诉讼中法院能支持其诉讼请求,则就其诉讼请求之内的部分不再申请执行徐某财产。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田某因劝阻案外人徐某对被告的殴打而致使自身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应获得相应赔偿。被告宁某虽不是侵权人,但正是因为原告的劝阻行为才避免了案外人徐某对其生命健康权的侵害,被告通过原告的行为获得了相应的利益。现侵权人徐某无赔偿能力,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在其受益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补偿。同时原被告面对案外人徐某的侵权行为,二者属于利益共同体,共同面对危险由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亦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关于被告受益范围一节,进行反推:如没有原告的劝阻行为,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就可能发生在被告身上,故原告主张被告在其遭受的9.9万余元的损失范围内补偿5万元,没有超过被告受益范围。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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