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意外事故理赔包括哪些
1、交通意外事故理赔包括: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
1、在治疗终结后,委托人向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委托评定伤残等级;
2、鉴定机构进行审核,并做出受理决定;
3、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后再进行复核;
4、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发送给委托人。
事故理赔有“窍门”
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寻常百姓家,因交通而引发的事故也日益突出。交通事故发生后,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什么情况下不予赔偿?赔偿的数额是多少?保险免责条款是否真的能免责呢?很多车主对此知之不详。记者从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判决的常见交通事故案中发现,理赔中,一般人看起来应赔的,不一定要赔;而有的习惯思维中不应赔的,实际上可能要赔
保险金给谁最合适?
既可给被保险人,也可直接给受害者
交强险对保险公司规定的是无条件的赔偿义务
案例:2008年2月16日晚10时许,韦某驾驶出租车经过南宁市安吉大道时,将横过马路的行人秦某撞成植物人。交警认定秦某横过马路时不走人行道,应付事故的主要责任。
因出租车投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医疗费赔偿限额的1万元,直接为秦某支付了医疗费。随后,保险公司又将伤残赔偿限额保险金中的2.5万元支付给投保人出租车公司,但出租车公司只转交1万元给司机韦某,尚有1.5万元未转交。韦某则前后支付了6万多元的医疗费。
2009年2月份,秦某起诉韦某、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同年6月,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作出判决,其中,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限额内,仍需直接支付给秦某8.5万元;判令出租车公司支付秦某应得的保险金1.5万元。
法官点评: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在该案中,法院之所以判令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受害者,是为了避免保险金经过层层转交后,可能会被截留或打折扣的情况出现,更能及时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要另行起诉
车辆发生事故,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车辆发生事故,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例:2009年3月16日下午,磨某驾驶小货车与骑自行车的农某在南宁市安吉大道路尾发生碰撞,造成农某重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磨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磨某挂靠的货运公司为小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险)。农某后来起诉磨某、货运公司、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在诉讼中,货运公司除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赔偿外,还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2009年9月27日,西乡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没有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作出处分。
法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简称《交安法》)的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根据事故责任由各方当事人予以分担。在该案中,由于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险,与交强险的赔付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该另案处理。也就是说,货运公司主张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则需要另行起诉解决。
“互碰自赔”应各方自愿
保监会的部门规章效力不及《交安法》
案例:2009年6月6日上午,戴某驾驶出租车在南宁市五一路直行时,与胡某驾驶转弯的教练车发生侧面相撞,导致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法院查明,戴某出租车投保的是阳光保险公司,而胡某教练车投保的则是人保公司。事故发生后,双方都没有到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胡某到自己车辆投保的人保公司索赔。人保公司根据保监会在2009年2月1日实施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规定,对胡某车辆的损失进行了理赔。
事后,戴某起诉胡某、胡某车辆所在驾驶学校及人保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人保公司认为,它已按规定“互碰自赔”,所以戴某应该向自己车辆投保的阳光保险公司索赔。法院最后判决,人保公司应在限额内赔偿戴某的损失。
法官点评:由于“互碰自赔”办法是保监会出台的部门规章,且适用的前提是各当事人均同意采用该方式解决。具体到本案中,应该需要胡某、戴某及各自车辆所在单位、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致同意,方可实施。戴某提起诉讼,即视为对该处理方式不同意。况且,该办法的法律的位阶、效力,均不及《交安法》,仍应按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保险限额“对事不对人”
同一事故多人受伤的,限额用完后不再赔
案例:2009年3月3日上午,方某驾驶大货车在柳州市南环路与陈某的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及他车上谢某、李某等4名乘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方某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伤者李某最先起诉,方某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按最高额度赔偿了医疗费1万元。后来,谢某也提起诉讼,同样将该保险公司、方某等列为被告,要求赔偿医疗费。
今年9月13日,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判决,谢某的医疗费由方某负担,保险公司不再赔偿。
法官点评:根据《交安法》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再根据事故责任由各方当事人分担。这个医疗费的保险限额,针对的是事故所造成全部损失的限额,而不是针对每一个受伤者的保险限额,当限额内赔偿完毕,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限额以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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