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作品被电视台播放时需要支付报酬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7-16 00:30:38 435 人看过

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被电视台播放时需要支付报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人作品被电视台播放时需要支付报酬吗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n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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