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这一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构成该罪行的核心要件是当事人必须存在聚集群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次,集结公众妨害社会安宁的动作必须是以集体的名义并经形成组织策划进行的。这个扰乱程序中是否采用了暴力手段并不影响这个犯罪的判定。第二个因素,集结公众妨害社会安宁的事件必须达到相当程度的严重性,以致于它干扰或者破坏了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或者各种民间团体正常的运作秩序,以至于影响到它们的工作、生产、经营或者教育管理以及研究开发能力产生了严重的损害,这样才能被认为是构成为本罪的充分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情节严重程度的鉴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集结的时间段、参与闹事的人群数量、其针对的对象属性以及所引发的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等多个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怎么处罚
对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法律责任判决为:本罪一经认定,首犯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而对于积极参与者而言,则会遭受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在内的多项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涉嫌构成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求该集体行动是经过精心策划和组织实施的,它对社会秩序进行了明显干扰;其次,必须证明该行为已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例如它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正常运行功能,并且导致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社会负面效果。在具体评价行为的严重性过程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诸多重要因素,包括集中抗议活动持续的时间长度、参与者的数量规模、所针对的特定目标以及最终产生的实际危害后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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