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票据的抗辩机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8:30:55 256 人看过

为了防止违法行为,保护债务人的合理权益,对票据进行抗辩。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知道有抗辩原因并取得票据的除外;

2、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票据债权人义务的行为。

票据的抗辩限制

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以上种种限制的核心在于将票据抗辩中关于对人的抗辩限制于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特定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之间的票据关系中去,目的是保障正当持票人或善意取得票据人的票据权利,以确保票据的流通性和信用性。

根据中国《票据法》规定,对于票据抗辩的限制有两种例外情况:

(1)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抗辩。中国《票据法》第10条第一项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抗辩。中国《票据法》第10条第二项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在票据债权人以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时,取得票据的票据债权人不得享有优先于其前手的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不受票据抗辩的限制,以保护票据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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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 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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