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委员:加大虚假药品广告整治力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0:03:44 433 人看过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扰乱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在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金XX建议,加大虚假药品广告整治力度。

金XX认为,虚假广告存在的原因主要是:药品广告审批、发布、监管环节多头,漏洞多;广告主诚信守法意识缺失,媒体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审查不严,执法主体处罚缺乏威慑力;消费者对违法药品广告的识别能力不强等。

金XX建议,工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药品管理法》、《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加强药品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整顿药品广告发布秩序。电视台所发布的广告必须取得有效广告批准文号。不得发布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以及绝对化夸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要健全监管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广告信用监管制度、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违法广告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等广告监管制度,强化各项监管措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5日 07: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联手打击虚假药品广告
    据介绍,中国卫生部等13部门决定在全国开展联合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以及通过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卫生部、公安部及食品药品监管局等13个部门10月起将在全国开展联合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以及通过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整顿行动将截止至明年5月。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四点内容:一是,对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进行整治,打击互联网上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和销售信息的行为。二是,对邮政信息、快递服务的整治,查处邮政快递企业在知道或者通过客观证据判断他人在生产、销售假药情形下,继续提供邮递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以及邮政企业违规操作,为制售假药犯罪分子开办邮政信箱提供便利的行为。三是,对药品广告监管,查处利用互联网、媒体违法违规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行为,利用医药咨询服务栏目变相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以及在药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名义
    2023-06-07
    345人看过
  • 治理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媒体责无旁贷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具有一般商品的流通属性。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药品广告作为药品营销的重要手段,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促进药品销售,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药品是作用于人体且存在一定风险的特殊商品,必须如实、合法地进行宣传,科学指导消费者使用,才能起到促进医药经济发展的良性作用。但目前的现实是,人们在享受药品广告带来方便的同时,要承受大量违法药品广告的伤害。据不完全统计,药品广告监测显示:2008年1~7月全国45个频道或电视台播放的4万多次广告,违法率高达62%;6~7月全国98份报纸刊登的8245次药品广告,违法率高达95%;贵阳市2008年对报纸监测广告共1390则,其中药品违法广告1061则,保健品违法广告72则,违法率达81.5%。由此可见,我国违法药品广告的比率之大,已经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如同假劣药品一样,不仅威胁着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损害
    2023-06-12
    76人看过
  • 甘肃实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
    甘肃省工商局日前联合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卫计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药监局等8部门出台《甘肃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下简称制度),以全面贯彻落实新《广告法》,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根据制度规定,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设在甘肃省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通报、沟通各部门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部署阶段性整治工作,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政策措施,确定重大事宜。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制度明确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调配合事项,规范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之间将建立信息沟通通报机制,及时将查办案件,处理相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处理相关企业和产品,暂停产品销售,撤销广告审批文号以及吊销经营许可证等重要监管信息通告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对通报或者移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
    2023-04-24
    330人看过
  •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应再狠一点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表示,今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将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整治重点主要涉及4类内容:一是直接关系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据2月21日《新京报》)近段时间以来,各种虚假、低俗不良广告案例信息屡见不鲜,这些另类的广告总是络绎不绝,屡禁不止,其受害者,几乎遍及中国。从新疆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乌苏里江药业双黄连严重不良事件、北京拜糖平假药事件,再到多多双黄连严重不良事件等。在09年12月11日召开的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部际协调会议上了解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共同治理虚假违法中药药品广告,截至目前,共监测了互联网上98家虚假中医药机构网站,关闭了83家涉嫌发布虚假违法中药药品广告的网站。而去年,工商系统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3.2万件,责令停止发布8263件,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共3775件,案值12.59亿元。共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66.0
    2023-04-24
    154人看过
  • 13部门发文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最新广告法动态:13部门发文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加强网络广告监管国家工商总局等13部门日前联合发布《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明确继续把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收藏品、招商加盟广告作为整治重点,坚决遏制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重复发布的现象。意见指出,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严厉查处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节(栏)目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继续加大都市类报纸、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以及地(市)以下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检查力度,加强大型门户网站、视频类网站、网络交易平台、搜索类网站及医药类网站的广告监管监控,及时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相关知识: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一)夸大失实的广告: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
    2023-06-07
    172人看过
  • 虚假药品广告的连带责任
    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医药广告是指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药品广告,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宣传材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不作为,国家有问责制;建设项目如果产生了豆腐渣工程,与其有关的建设、施工、监理、验收单位以及有关的主管部门必然受其牵连,承担直接和连带责任。可同样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假药问题,其管理和处罚就宽松得多,特别是假药广告的问责几乎都成了无头案。针对这一现象,近日湖北省专门出台了一个《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施行。它进一步规范了药品广告的发布,明确了相关的责任,对防范和打击药品虚假广告作出了明确规定:名人明星误导消费者、使公众权益受到侵害的将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新闻媒体发布违法广告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虚假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受利益驱动,权责不严。因其低成本高利润,就象唐
    2023-06-07
    141人看过
  • 打假人共同声讨虚假药品广告
    新闻回放:涉嫌敲诈勒索成都14年打假专业户被某地警方刑拘成都14年打假专业户被拘续:王X连称很正常职业打假人刘X夫妇被刑拘续:某地警方暂缓案情通报昨日下午,武汉市民黄XX走进了重庆市某地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向警方递交了报案材料。与此同时,西安市民孙XX来到了重庆某地区人民法院,将一纸民事起诉状递交到立案庭。举报和起诉的都是涉嫌播放虚假药品广告的某地广播电视台。而他们两人有一个共同的身份:打假人。在此前的8月19日,成都专业打假人刘X在某地区的打假活动涉嫌犯罪,被警方带走并被刑拘。打假人报案某地广播电视台播虚假广告昨日下午2时30分,武汉市民黄XX走进了重庆市某地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他向值班民警递交了一份书面材料,名为:关于重庆某地广播电视台涉嫌虚假广告罪的报案。他在材料中称,长期以来被控告人下属的经济、新闻、综合、等频道大量发布虚假的药品广告,严重破坏了广告市场和秩序,造成了消
    2023-06-07
    448人看过
  • 戳穿药品违法广告虚假宣传六大招数
    药品关乎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某些企业发布违法广告进行欺骗宣传实属图财害命!时下,各类媒体上的药品广告令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但究竟有多少内容值得消费者信赖,又有多少内容属于欺骗宣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显示,今年以来,报纸药品广告违法发布率高达90%以上,这一比率令人震惊!虚假宣传招数之一: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批擅自发布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司长王立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审查后发给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在发布时必须标明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广告发布者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今年以来,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批擅自发布的广告已成为药品广告违法行为的主体。今年7月至8月广告监测显示,各省市区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4820次,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
    2023-06-12
    85人看过
  • 湖南工商系统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消息为有效遏群众反映强烈的制虚假违法广告问题,2013年以来,湖南省工商系统,立足广告监管职能,加强源头治理,突出整治重点,创新监管方式,广泛深入开展了虚假违法广告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共立案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1326起,罚没金额851.34万元,其中今年1至3月立案查处262起,罚没金额65万元,省内主要媒体广告违法率下降50%以上。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省工商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两会和春节期间广告发布行为的通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3、2014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大虚假违法医药广告整治力度深入推进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积极组织全系统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对农资、互联网、医疗药品、投融资、旅游服务等广告进行重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2013年6月份全省广告的月违法率由2012年同期17.1
    2023-04-24
    63人看过
  • 朋友圈虚假广告监管难度大
    微信朋友圈正逐渐成为生意圈发布广告、进行推销的重点地带。朋友圈中出现的非标准形式的商业广告,到底认定为广告还是传播,目前还没有共识。当微信广告涉及虚假宣传,侵害微信用户利益时,尚难以适用现有法律规范。虽然根据广告法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似乎可将微信广告纳入规范领域,但微信中包含大量私人交流信息,微信广告又缺乏明显标志,在传输过程中难以被识别,微信用户可以与好友分享某品牌的化妆品,也可以在个性签名中介绍某项服务,这时将难以界定其属于微信个人行为还是微信广告行为。同时,微信广告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广告受众往往分散在不特定的区域。在法律上确定违法广告的发生地,依次确定相应机关的执法管辖权成为微信平台消费者维权的障碍;其次,微信广告发布没有设置准入门槛,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智能手机,
    2023-06-07
    340人看过
  • 广告法修订与虚假广告治理
    随着商业竞争的加剧,虚假广告也开始泛滥。虚假广告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各国法律都非常重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和治理。社会各界对虚假广告的痛恨以及对政府治理虚假广告成效的不满,使得虚假广告治理问题成为这次《广告法》修订中颇受关注的一个话题。各国广告法律制度中与规制虚假广告有关的制度安排主要应该由四部分组成:一是确立基本原则和界定核心概念;二是明确认定虚假广告的主要标准和类型;三是建立完备的虚假广告监管机制;四是合理设定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本文拟从原则、概念和标准三个方面入手,分析我国现行规制虚假广告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不足,并对《广告法修订草案》中与虚假广告规制有关的规定进行简要评述。确立广告法的核心原则内容的真实性是广告的生命,确保广告的真实也是广告监管的主要目的。因此,在广告法律中将真实性原则确立为广告法的核心原则是规制
    2023-04-24
    246人看过
  • 云南撤销7个虚假药品广告权
    昨天,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撤销虎仗叶胶囊等7个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意味着这7个药品相关的14个批文被撤销,1年内不能在媒体上做类似的广告。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监测通报,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发布的虎仗叶胶囊、云南铭鼎药业有限公司发布的血尿安片、云南名扬药业有限公司发布的痔舒适洗液、云南金碧制药有限公司发布的咽舒胶囊、昆明群芳药业有限公司发布的通舒口爽胶囊、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发布的止眩安神颗粒、舒肝散等7个药品广告,存在夸大宣传、利用患者名义或形象作证明,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且违法广告频次高,违法情节严重,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61条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依法撤销虎仗叶胶囊:滇药广审(文)2009070117号等14个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云南省食品药品监
    2023-06-07
    62人看过
  • 投放虚假广告宣传将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
    为谋不义之财,注册成立公司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梅某、吴某、赵某三人。经查,犯罪嫌疑人梅某、吴某二人自2011年1月份开始,通过网络的渠道从北京、河南等地的供应商处大量购买仲景圣方等非药品产品,由赵某在滁州地区投放虚假广告宣传,并在当地各大药店违规租赁柜台,通过销售前电视广告虚假宣传,销售时店员虚假承诺促销,售后的客服回访中,销售者均将此产品以具有治疗多重骨病疗效的药物销售,而实际该产品的成份为辣椒素、生姜油等不具有治疗功效的一般物品,将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因见有暴利可图,梅某、吴某于2011年11月在合肥市注册成立了合肥xxx商贸有限公司并相继在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市、宣城市、淮北市、安庆市、六安市、宿州市、蚌埠市等多地招聘区域经理销售各类产品。2011年12月份至今,该公司通过赵某仅在滁州市区的中心大药房、益生堂大药
    2023-06-11
    416人看过
  •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应设置多重防火墙
    《广告法》修订草案于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引发社会各界的热议。《广告法》自1995年施行至今已有近二十年,本次《广告法》修订,将群众反映强烈的部分重点领域纳入修订范围,有利于切实加强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进一步规范广告业的发展。需要指出的是,舆论和公众最为关心的还是药品保健品等重点领域,以及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等事关切身利益的问题。比如保健品领域作为虚假违法广告的重灾区之一,负面事件常年接连不断,备受争议。但奇怪的是,此类广告却多年一直能长盛不衰,屡禁不止。相比之下,我们的近邻韩国,却较少出现类似的情况。原因就是韩国从事前预防、事中打击、事后防止再发生这三个方面入手,构筑了相对较为完善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体系。首先,实施行业自律审议,从源头堵截虚假违法广告。早在1991年韩国就已成立了专门的广告自律审议机构,对包括电视广告、印刷品广告、软文广告等在内的各类广告进行自律审议。根据韩国法律规定
    2023-04-24
    47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诉讼药品虚假广告大概多少钱一般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7-08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关于调整商品房虚假广告的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2
      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行为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视其情节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首先,从行政法律责任来看。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其中,广告主的责任是绝对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是相对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的内容有审查的法律义务,如因对广告内容没有尽到审查责任,仍
    • 因虚假广告购买药品怎样维权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3-04
      首先,发布虚假药物广告是违法的行为,消费者在发现购买的物品属于虚假广告的,可以要求赔偿三倍的药品价格,如果药品不足500百元的,那赔偿的金额为500元。消费者可以先找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消费者不能确定具体赔偿主体,可以先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处理。 其次,药物的虚假广告涉嫌犯罪,通常给购买的消费者带来的是经济上的损失,如果药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服用后导致消费者伤残或者有以下情
    • 违法禁药广告,我是用虚假广告购买的药品怎么维权?
      湖南在线咨询 2021-11-10
      因虚假广告购买药品的消费者可以找到药品经营者,与他们协商退款赔偿。同时,他们也可以要求药品价格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如果药品价格不足500元,赔偿金额为500元。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
    • 深圳药品虚假广告案件怎么收费
      江西在线咨询 2023-11-27
      1、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2、5万-10万(含10万元):8%;3、10万-50万(含50万元):5%;4、50万-100万(含100万元):4%;5、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6、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7、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8、5000万元以上: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