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乐昌市金融路89号
二、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环节
决定环节
网上支付
支持
收费项目1
收费项目名称
非住宅交易手续费
收费标准
4元/平方米
收费依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
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
第二条?对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并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转让(交易)手续费,自2015年10月15日起,由现行的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
收费项目2
收费项目名称
复制费
收费标准
20元/次
收费依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粵价【2011】240号
一(二)?复制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按如下收费标准收取复制费:1.纸张复制(包括复印、打印)A4纸黑白单面复印每张0.2元,双面复印每张0.3元;A4纸彩色单面复印每张1元,双面复印每张1.5元;A3纸黑白单面复印每张0.4元,双面复印每张0.6元;A3纸彩色单面复印每张2元,双面复印每张3元;打印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收50%。大于A3纸的大图纸复制费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
韶关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办理地方
330人看过
-
东源县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办理有什么规定
301人看过
-
韶关市翁源县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办理程序
160人看过
-
韶关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332人看过
-
东莞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240人看过
-
茂名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233人看过
抵押,主要指的是抵押人和债权人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有关的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抵押的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进行受偿。... 更多>
-
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所有权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23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
-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能否抵押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4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
-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属性问题海南在线咨询 2021-03-23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天津在线咨询 2021-04-07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
-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抵押,怎样办理广西在线咨询 2021-05-3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或者是缴纳了土地补偿、安置等较低的费用后取得的,相对国家来说也是无偿的。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转让、出租、抵押上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