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人们风险防范意识也逐渐提高,人寿保险几乎深入每个家庭。虽然保险这个舶来品进入中国的时间较短,但其发展速度却是异常的惊人。由人寿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同样也是数不胜数。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由于自身的原因和保险制度上的原因在纠纷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原告地位,如何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得到保障显得尤为重要。这里为便于表述,我们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称为原告,保险人也即保险公司称为被告。
一、纠纷的表现形式
人寿保险合同的纠纷尽管不一而足,但常见的纠纷表现如下。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是否履行必要的询问义务;保险合同解除是否成立;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是否属保险理赔范围等等。
二、引发纠纷的原因
人寿保险合同的纠纷基于很多因素,最主要的还是原告自身的原因和被告的原因这两种。原告由于自身素质或者基于对保险代理人的信任在没有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的情况下草率与被告达成契约,当然这里被告方保险代理人很多的时候也充当了推波助澜的不光彩角色,如夸大宣传保险功能和保险收益,随意承诺、误导等等。导致不少原告在没有清楚地了解保险条款内容为何物,有什么功能的情况下便签下了契约。当原告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申请理赔时却被告知不属理赔范围。还有的原告告知的信息不准确,如年龄、健康情况等,而这些信息都是保险条款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会以原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拒赔。被告方导致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提供的保险条款要么晦涩难懂,要么理解歧义。或者是如前所述,其代理人违规操作,或其自身素质较差导致原告利益受损。当然,不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隐瞒或故意不告知、重大过失遗忘告知的情形甚至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而导致纠纷的发生。本文主要是就除此情形下的一般因素引发的纠纷而论述。
三、原告的诉讼策略
当原告认为保险事故发生而被告拒不理赔时,原告应当立即咨询甚至委托律师做好诉讼前的准备。作为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律师清楚地知道如何维权,而不是原告毫无准备地去与被告无理取闹采取一些极端措施。而这些极端措施几乎不能达成目的反而有违法甚至犯罪之嫌。根据笔者代理人寿保险合同诉讼的经验来看,作为原告或者其代理律师应当掌握以下策略和方法。
1、摸清投保情况,做好诉前准备。
很多时候,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的焦点多发生在投保阶段。作为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首先要掌握投保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是否熟人或陌生关系?分清亲疏程度。一般保险代理人都是从熟人入手发生契约关系,原告大多基于人情观念购买保险。鉴于此种关系,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代理人作证或采取其他方式固定投保时证据。二是要对比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的陈述情况。掌握投保人陈述的情况,然后掌握代理人叙述的情况,判断和分析投保时代理人是否有违规等行为。如代为签字,没有履行询问义务等等。如果保险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庭作证,律师可以采取录音或者做笔录等合法有效的形式固定有关证据。三是了解投保时在场人的情况。如果没有第三人在场,投保时的情况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是非曲直就难以确定。投保时的在场的第三人尽可能争取为诉讼中的证人。
2、清楚拒赔理由,摸清纠纷焦点。
实践中,原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申请理赔后,保险人拒赔时往往会以书面信函的方式通知理由。作为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应当及时掌握拒赔理由和原因以及原告收到拒赔通知书的时间,并根据拒赔理由和掌握的相关情况理清应对思路。纠纷焦点往往就是拒赔理由能否成立以及解除保险合同是否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只顾自己收集有关证据,而不管对方情况,往往会事倍功半。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所以,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在通读保险条款后还要尽可能掌握和了解保险人所掌握的对己方不利的证据信息,从其他方面削弱其证据力,增加自己的抗辩力。紧紧围绕纠纷焦点和对方过错展开抗辩,即使掌握的所有情况对己方不利,只要能够证明对方的,哪怕只是一点过错或不利也许就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己方权益。实践中,法官会基于双方的过错权衡选择,一般会调解结案。
3、警惕对方意图,维护自身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会采取一些手段收集有利于己方的证据,甚至通过与对方沟通掌握对己有利的情况。如,保险人会通过电话录音以回访的形式直接与原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沟通,在沟通的过程中掌握对其有利的情况。再比如,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清楚注意到其缔结保险合同的同时,放弃了一些权利或者说授予了保险人的一些调查自己有关信息的权利,而往往保险人会利用此权利去调查了解一些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信息。在诉讼中保险人会以重击原告等。所以,在进入准备诉讼或诉讼阶段时,原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要轻易接受保险人沟通的要求,确有必要,应当由律师沟通。针对投保时放弃的权利或授权,可以通过合法的形式撤销或其他方式避免对己不利情况发生。
原创作者: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肖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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