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属于哪一类诉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19:12:54 260 人看过

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常识-行政诉讼须知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的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同时,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何提起行政诉讼(一)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起诉。不能对抽象的行政为提出起诉。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处罚决定、拘留决定等等)抽象行为是指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法令等。(二)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注意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此外,提起行政诉讼还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即:原告主体要合格;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赔偿请求1、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自己的职责,并赔偿不履行所造成的损失;3、要求撤消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赔偿损失;

4、要求确认行政合同有效,行政机关单方面撤消合同违法,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5、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发放救济金等。6、其他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请求。管辖规定管辖级别管辖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施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应以原作出决定的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决定,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除了上述同民事诉讼相同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定外,还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采取了加重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作法,具体体现在第三十二条上: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另外还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在行政诉讼开始后,再去收集本应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应该作的收集必要证据以作出行政决定的工作。执行规定有关执行方面规定在诉讼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在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在行政裁决生效后,如何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不自觉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三种情况: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造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判决类型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审理,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作为对上述第(二)项的补充,行诉法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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