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09:05:16 212 人看过

合同关系作为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结合,不是一蹴而就的。合同的订立需要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做出承诺。在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一个接触协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中。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当对方信任利益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首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这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不同之处在于: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在合同签订前应当遵守并执行的法律规定的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对方信任利益的损失,从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先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规定是在合同还没有签订之前,双方必须要履行的一种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是基于诚实守信所必须要承担的,还有一种随附义务指的,就是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必须要履行当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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