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政策变化及其新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如何确定的?
由于各国所强调的管辖联系因素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根据如下原则确定:
一、基本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二、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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