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征地通告的发布、村民意见征询、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拟定一书四方案、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征地流程。其中,村民意见征询、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以及拟定一书四方案是征地前必须的步骤,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则是征地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发布征地通告。
市、县级国土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通告,通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有关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安置途径和征地用途的信息。
二、征询村民意见。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就征地内容征询村集体和村民意见国土局应当将村民对征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意见的应当告知被征地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收土地的四周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等并由国土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由相关上述人员签字确认。将签字确认后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四、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申请报批。
五、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在收到省或国务院批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具体措施。方案公告后,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确需修改和补充的,依法进行修改。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内 容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条例》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并予以公告。
根据题目所给的标题,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篇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程序、期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同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条例》也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程序、期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综上所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程序、期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这些内容应当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条例》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市、县级国土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通告,通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有关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安置途径和征地用途的信息。同时,市、县级国土部门还应当将村民对征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意见的应当告知被征地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此外,市、县级国土部门还应当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申请报批。最后,在收到省或国务院批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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