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狱服刑是由谁决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0 16:44:29 112 人看过

法院判刑后将判处决定公文交由司法部,司法部交由监狱管理局,由监狱管理局根据情况指定送送哪个监狱。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决刑事案件后,会在刑事判决书中载明犯罪分子服刑的监狱,公安机关按判决书的要求移送到执行的监狱。

一、二审多久会出判决

一般的二审案件通常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判决就可以下来,有特殊情况的根据法院延长的期限来定。对于一审是裁定所上诉的二审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判决就可以下来。

判决书下来7天后可以探监,一般法院做出判决后7日以内会送交执行机关执行,也就是说7日内犯人会送到监狱服刑,到监狱后就可以依照监狱的探视规定申请探视,一般监狱的探视时间是固定的,详细时间安排需要咨询服刑监狱。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在看守所叫做看望,去监狱的时候叫做探监,一般情况下,只要移送审查起诉以后家属就可以申请去看望了=判决后,家属也可以申请看望。

二、疫情期间监狱服刑人员可不可以探视

疫情期间监狱服刑人员可以探视。

但如果因疫情原因禁止探望的,可以事先咨询看守所或者监狱了解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在实际中,服刑的亲属或监护人按监狱规定的日期,持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与服刑人员关系的介绍信,并持本人的身份证,即可到监狱接见。

广义的监狱指关押一切犯人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狭义的监狱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的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是司法部。

监狱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监狱的阶级性是监狱的根本属性。监狱具有严厉的惩罚性。任何国家的监狱都具有镇压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反抗和破坏、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惩罚是刑罚所固有属性,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专政工具之一。

服刑通俗说法就是社会上所说的坐牢。对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即有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执行,没有拘役所的可放在就近的监狱执行,远离监狱的,可放在看守所内执行。因此收押机关主要有监狱、拘役所和看守所三种。监狱管理部门认为,监外服刑能够缓解监狱改造压力,降低改造成本。

三、关于申请假释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第九条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收到对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四)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十四条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第十五条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

第三章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交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主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对重大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司法部直属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按照本规定办理;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报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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