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否有责任让学生上体育课时受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10:43:10 209 人看过

学生上体育课摔骨折学校有责任。学校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机构,当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学生本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寿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学生上体育课摔伤致残学校管理失职被判赔偿

学生在上体育课时从双杠上摔落受伤,学校拒不赔偿。9月12日,该校被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支付学生刘某赔偿款31356.90元。

刘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从双杠上意外摔落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T4椎体压缩性骨折伴骨髓震荡,继发性椎管狭窄。住院治疗18天后,刘某于2月3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5898.70元。4月9日,经司法鉴定,刘某的伤残程度为X(十)级伤残。上述事故发生后,刘某所在学校在支付医疗费5400元后便不再过问,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15岁的刘某系初三在校学生,今年1月16日下午,在学校上体育课时,从双杠上意外摔落受伤,双杠螺丝松动脱落是造成刘某受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保护、管理的职责,造成刘某损害事故发生的双杠在学校操场上埋设多年,螺丝已腐蚀老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作为双杠的所有人、管理人,对该安全隐患极有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能够预见,但学校却疏于管理,未采取积极措施消除隐患,致使刘某遭受伤害,对该损害结果学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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