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范XX律师作为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信用卡诈骗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卷宗来看,被告人在2013年3月16日18时到马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其行为构成自首,根据被告人透支的数额,加上2013年4月19日又还款一万元的事实来看,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诈骗的金额为58682.63元,数额不大,虽然该数额已经达到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起点,但毕竟是数额有限,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如果这些透支数额平均分配到5个银行,每家银行也仅仅一万多点,社会危害性较小。
其次,被告人虽然使用信用卡实施了刷卡消费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是从其消费用途来看,都全部用于生活消费性支出,相对于其他用途的犯罪分子,被告人张*钊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合以上两点,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办理信用卡时,前期还款非常及时,没有不良记录,其办卡动机非常单纯,就是为了生活方便,并没有要刻意的去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以及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只不过后来出现一系列变故(比如自己受到伤害需要医疗、父母生病等)才导致还款不及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不及时还款的后果,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根本的目的并不是通过诈骗来发家致富,这与其他以诈骗为生的犯罪份子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并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五、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只是因为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后果,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被告人张*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愿意赔偿。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另一方面被告人虽然家庭不是很富裕,但是仍然积极的向法表态积极想办法赔偿,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被告人认罪服法和真诚悔罪的态度。
七、发卡银行存在管理漏洞是本案发生的重要诱因,发卡银行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发卡银行为了片面追求利益、盲目争夺客户,在信用卡办理方面存在审核不严等漏洞,在现实生活中,就连没有任何收入的学生等群体都能办理大量的信用卡,足见发卡银行利益熏心,根本不管自身风险防范。辩护人认为发卡行在审核发放信用卡时至少要做身份信息、收入等信息方面的审查和落实,而本案发卡行仅凭受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单的信息核准发卡,发卡行本身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辩护人认为作为发卡银行,不能依仅仅靠国家的刑法来防范自身风险,最重要的是要从制度上完善信用卡的办理,从而从源头上杜绝犯罪的发生。辩护人曾经给某银行做过常年法律顾问,知道该银行在催收信用卡的时候,往往就搬出国家刑律进行吓唬,在催收时,就说再不还就告你信用卡诈骗,迫使持卡人就范,辩护人认为,如果严格按照制度来办卡,也许不会有今天案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某某律师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2021年信用卡信息非法提供罪最新量刑标准有哪些?
361人看过
-
信用卡信息非法提供罪的法律规定及其量刑标准
339人看过
-
信用卡信息非法提供罪刑罚规定
406人看过
-
窃取银行卡罪非法提供信用卡罪怎么量刑
94人看过
-
刑法对非法提供信用卡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211人看过
-
犯有信用卡信息提供罪被判刑
347人看过
-
窃取信用卡非法提供信息罪怎么量刑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13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
-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2023最新规定是什么湖北在线咨询 2023-08-16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具体的量刑标准: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非法提供信用卡是什么罪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2-01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方式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窃取是指通过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和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收购是指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以金钱或物质利益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擅自提供合法
-
达到什么标准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才能立案?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07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立案标准,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行为人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
刑法对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定罪标准是什么,有没有规定?甘肃在线咨询 2023-08-16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定罪标准是如果有非法提供他人的信用卡的信息资料,并且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的时候,或者是足以让他人用别人的信用卡的名义来进行交易,达到一张以上就会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