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抢劫罪的停止形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9 21:41:01 485 人看过

抢劫罪的停止形态一是指犯罪未完成的形态,如犯罪中止、未遂等,而另一种是犯罪完成的形态。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一、中止犯是未遂犯吗

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两个概念,它们均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类型,极易混淆。如何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溯及理论上的争议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一、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二、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由此可知,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都是犯罪的一种形态,但是二者是不同的。

二、对象不能犯可以构成犯罪未遂吗

对象不能犯也可以构成犯罪未遂,根据对象不能犯的概念进行分析的话,对象不能犯本来就是一种犯罪未遂的状态。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应该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为其他因素导致犯罪目的所得成的,比如拿了把空枪杀人,这属于对象不能犯,也是犯罪未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表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这种观点大体是成立的。不可否认,着手标志着预备阶段已经结束,但着手不是预备行为的终点,因为许多犯罪在预备行为实施终了后、由于某种原因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故意杀人罪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认定是什么

1、故意杀人罪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认定是,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而划分的犯罪未遂形态的一对类型之一,其对称为“能犯未遂”;

2、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其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完成犯罪达到既遂,而使犯罪停止在未遂形态。

三、如何区分共同犯罪中止和未遂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2、必须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总而言之,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也必须具备一般犯罪中止的条件,而且还必须具有共同犯罪中止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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