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6月23-24日,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省妇女联合会、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妇女研究会共同主办,金华市政府和浙江师范大学协办的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论坛在金华浙江师范大学举行。副省长、省妇儿工委主任陈加元出席论坛并作重要讲话。省社科联党组书记陈荣、副主席何一峰,省政府副秘书长施利民,省妇联主席厉月姿,副主席金敏、张丽萍、陈美云,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晓刚,省司法厅副厅长陈志忠,浙江师范大学党委书记梅新林,金华市委副书记黄锦朝、副市长蔡建,以及省妇儿工委部分成员单位代表,各市妇联主席、妇儿工委办主任、妇女研究会秘书长,省妇女研究会常务理事,论坛入选论文作者,省妇联各部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金华各县市区妇联主席,浙师大师生代表200余人参加了论坛。
这次论坛作为省社科联当代浙学论坛——2010学术月的主论坛之一,得到了社会各界妇女儿童研究专家学者和广大妇女儿童工作者积极参与。此次活动共收到论文176篇,经专家评审,54篇编入论坛论文集,24篇论文的作者在主、分论坛上作了交流,有关领导、专家对论文进行了点评。这些论文从妇女与权益保护、妇女与政治参与、妇女与经济发展、妇女与健康保健、儿童与培养教育、儿童与成长环境、妇女儿童与妇联工作等角度,科学分析了我省妇女儿童发展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并积极寻求破解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推动我省十二五妇女儿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陈加元充分肯定了十一五期间我省妇女儿童工作取得的成绩,客观分析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他指出,十一五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认真履行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法定职责,全面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切实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妇女儿童的生存、保护、发展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当前我省正处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也是我省妇女儿童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新形势、新任务对妇女儿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此,要积极为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创造条件,努力把我省妇女儿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结合十二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陈加元副省长提出四点要求:坚持男女平等,把妇女儿童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增强十二五妇女儿童发展工作的主导性;坚持科学发展,将妇女儿童利益的实现与社会的文明进步融为一体,切实增强十二五妇女儿童发展工作的科学性;坚持群众主体,解决好妇女儿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增强十二五时期妇女儿童发展工作的基础性;坚持理论引导,加强对实际工作的理性思维和战略思考,切实增强十二五时期妇女儿童发展工作的前瞻性。
陈荣书记在论坛开幕式上讲话。他首先介绍了省社科联当代浙学论坛及2010学术月活动的基本情况。他指出,哲学社会科学要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等作用,就必须走出理论象牙塔,走进实践主阵地,追踪社会热点,紧扣时代脉搏。当前,我国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条件、环境都处于历史最好时期之一,妇女的经济地位进一步提高,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进一步提升,妇女儿童健康状况进一步改善,妇女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等等。但我国妇女儿童发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广大社科工作者去研究、去探索。解决不好妇女问题和儿童问题,就无法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在我省十二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编制之际,我省广大妇女儿童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通过脚踏实地的调查,严谨周密的论证,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全面把握我省妇女儿童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认真研究在网络化、信息化、全球化背景下我省妇女儿童发展的规律和策略,切实保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妇女儿童的根本利益,为推动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是非常必要的。妇女儿童领域的研究工作,是神圣、光荣而且广得民心的民生工作。论坛一定会在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成果转化方面,在理论研究结合实践、服务社会方面,在促进我省妇女儿童事业的全面发展方面,形成丰硕的果实。论坛现场还举行了浙江师范大学妇女发展研究中心和金华女子学院揭牌仪式。
-
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论坛在京举行
198人看过
-
浙江省首届企业国际贸易论坛
305人看过
-
首届中国电子海图发展高峰论坛在深举行
462人看过
-
浙江嘉兴市举办专利转化服务论坛
480人看过
-
扬州举办第二届律师论坛谋划行业未来发展
375人看过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农业展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48人看过
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算作童工,即是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无论任何单位雇佣童工都将受到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严禁使用童工,某些特殊行业录取未... 更多>
-
拐卖妇女儿童罪论文求助香港在线咨询 2022-12-14论文包括标题、摘要、关键词、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 正文结构: 一、引言(研究目的和意义、写作范围)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基础理论 四、研究问题现状和原因分析 五、研究问题结论和对策
-
拐卖妇女儿童罪论文如何写?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5论文包括标题、摘要、关键词、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 正文结构: 一、引言(研究目的和意义、写作范围)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基础理论 四、研究问题现状和原因分析 五、研究问题结论和对策
-
如何举报拐骗妇女儿童犯罪的?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6购买儿童当然是一种犯罪行为,而且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历来属于严厉打击的对象。还想告诉你一点,无论是贩卖还是收买儿童,都是属于犯罪行为。 以下是《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
-
从浙江省瑞金市拐骗儿童罪怎么处罚?海南在线咨询 2022-12-0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
-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妇女儿童罪区别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09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拐卖、绑架、收购、贩卖、接送、转让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选择性犯罪,可分为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主要分子;(2)贩卖妇女、儿童;(3)贩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