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有哪些类型,如何保障他们的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6:41:02 190 人看过

(一)用人单位辞退、除名、解聘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而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不适合继续在单位工作的劳动者,辞退是用人单位依法脱离单位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旷工15日以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罚,一年内超过三十日的,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罚,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经教育、行政处罚无效,不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辞职是劳动者辞去原工作,离开原用人单位的一种行为。

自愿辞职是劳动者自行离开原工作岗位和原工作单位的一种行为。上述情况都会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这也是引发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因素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培训和劳动保护

工资是劳动者在工作后应当得到的劳动报酬

保险主要是指工伤、生育、失业、抚恤金、病假待遇等,丧葬抚恤金和其他社会保险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培训是指对职工在职期间的职业技术培训和劳动保护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证劳动者获得适当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由于上述规定比较复杂,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不仅容易发生纠纷,但也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3.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建立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商一致的协议

劳动合同在签订、履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此外,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否占多数,争议内容是否普遍,可分为集体劳动争议和人身劳动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受理的,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精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是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950年,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争议解决程序规定》,采用协商、调解、仲裁和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处理劳动争议。1956年至1986年,信访制度用于处理劳动争议。这就带来了许多问题:人力物力的浪费和纠纷的拖延

改革开放以来,劳动争议不断增多。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了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后,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劳动争议大大增加。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扩大到各企业,解决劳动争议的办法是什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当事人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自愿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自申请之日起,暂停仲裁上诉期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仲裁上诉期限自中止30日后次日起继续计算,并自觉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经生效的仲裁、调解或者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二审终审制度。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解决的最终程序,在上述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自行协商、调解不是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而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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