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4:22 353 人看过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我国土地分别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集体所有。社员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燃料地和承包的责任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出租、买卖、典当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围圈建房,毁作它用。

二、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布置紧凑、节约用地、整洁卫生的原则,按照行政区划,分别对集镇、中心村、基层村的房屋建设,公用设施,进行全面规划,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城市郊区的农村建房规划,必须和城市规划统一起来,并注意近期和远期规划的结合。规划可以先粗后细,先有总体规划,然后再制订详细规划。从1984年起,凡没有规划的,一律不准再占耕地建房。

三、集镇、中心村、基层村的规划,经群众讨论,乡政府(公社)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变更规划,必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各县、乡(社)要按照规定对辖区已有规划的村镇重新审定,履行批准手续。未规划的村镇,要结合实际,做出安排,分期分批,限期完成规划。

四、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村镇规划和建设要尽量利用坡地、荒地、薄地、戈壁或原有村址,防止大拆大迁。在有条件的地方对零散户可适当并迁,但必须做好迁建户宅基地的还耕工作。城市郊区和人多地少地区及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要发展楼房,以节约耕地。

五、各县、乡(社)在编制农业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对山、水、田、林、路、村要统一考虑,合理布局村镇居民点。

六、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档案资料。各县、乡(社)应对本地村镇建设的规划图纸、图表资料、审批文件、用地情况等资料,进行调查、整理归档,分级保管。集镇的档案由县保管;中心村、基层村的档案由乡政府保管,不得损坏散失。

七、在少数民族地区修建寺院、庙宇等民族习俗建筑,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防止乱建滥占,浪费土地。

八、社员建房用地限额和标准:

1.陇东、陇中黄土高原农林牧区,河西走廊灌溉农业区:人均耕地面积在一亩以内者,宅基地每户平均不得超过三分(二百平方米);在一亩以上至二亩者,宅基地每户平均不得超过四分(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在二亩以上者,宅基地每户平均不得超过五分(三百三十三平方米)。

2.陇南山地农业经济林区:人均耕地面积在一亩以内者,宅基地每户平均不得超过二分(一百三十三平方米);在一亩以上至二亩者,宅基地每户平均不得超过三分(二百平方米);在二亩以上者,宅基地每户平均不得超过四分(二百六十七平方米)。

3.甘南高原牧林区,祁连山、马鬃山山地畜牧水源林区:宅基地每户平均不得超过五分(三百三十三平方米)。

对于积极实行计划生育,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农户,可按上述第二档(指人均耕地面积一至二亩者)安排宅基地。对超计划生育的建房户,其宅基地按所在地区最低标准划给。

对在戈壁、坡地、荒滩、山地和牧业地区建房者,其宅基地可适当放宽。各县可按本补充规定精神,根据当地地理条件、土地质量、人口多少、家庭副业、民族习俗、计划生育等情况,制订本地区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8: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通知[失效]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小城镇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了适应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确立“小城镇,大战略”的思想加快小城镇建设,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缩小城乡差别,促进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调整我省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带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高效产业转移的重要途径;是改善特区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加快小城镇建设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树立城乡一体化的观念。确立“小城镇、大战略”的思想,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小城镇建设。二、我省2000年前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重点(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深改革,加快乡镇城市化步伐,使我省
    2023-04-22
    188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阅读全文】甘>办发〔2004〕8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理工作,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农民权益,现就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征用农村土地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测算,制定补偿标准,并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依法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对无故拒不执行征地协议,干扰工程建设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基础设施建设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由建设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征用土地中涉及城镇拆迁的,要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由当地市、县
    2023-06-10
    346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制,加快住宅建设步伐,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颁发《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1995〕6)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标准建设的普通住房,包括各级人民
    2023-04-22
    423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四月十四日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行为。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第四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
    2023-04-22
    389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在职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规定[失效]
    近几年,在职干部个人建房中存在着违法乱纪问题,为纠正这种不良现象,现作如下规定:一、凡党政机关和全民、集体(包括乡镇)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在职干部,在执行国家和省对城乡个人建房有关规定的同时,必须遵守本规定。二、在职干部住房困难需自行解决者,原则上应向房地产开发经营部门购置商品房或半成品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取集资方式组织统建、联建,严格控制个人单独建房。三、在职干部要求个人建房,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建房理由、拟建房屋规模、占地面积、资金来源、建材出处以及用工办法,经所在单位审查,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建房等申报手续。四、在职干部个人建房只限于建造自用住宅,不得开设营业性店面,不得出租盈利。如需出售自建住宅,必须通过房地产交易部门,不得私自出售,同时不得再次申请批地建房。五、在职干部建造住宅应服从土地、规划和建设等部门的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
    2023-06-10
    165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甘肃省食品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2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民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甘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制定的《甘肃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五年三月十七日甘肃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推进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门《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察(2004)99号),特制定甘肃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培养食品安全
    2023-06-07
    238人看过
  • 甘肃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法规名称]:甘肃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失效][颁布机构]: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文号]:甘政发[1989]66号[颁布时间]:1989-5-16[执行时间]:1989-5-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通航水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省境内通航水域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第四条甘肃省交通厅主管全省航道事业;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航道事业;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第二章航道规划和建设第五条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和国家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黄河、
    2023-06-08
    117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承包期的规定[失效]
    失效日期:2000-7-28为了鼓励广大农民积极投资、投工,培养地力,开发山海资源,实行集约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特对农业承包期作如下规定:一、耕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二、山林:(1)现有集体山林承包到主伐期,一般十年或二十年以上;(2)现有集体毛竹林、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承包期二十年以上;(3)承包荒山造林的,杉木承包期三十年以上;松、杂木及混交林四十年以上。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4)承包荒山、荒坡种毛竹、油茶、油桐等经济林,坚持谁种谁有,由承包者长期经营,承包期可以五十年以上,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三、果树、茶叶:(1)现有集体的果树、茶叶承包期可以五年、十年或三十年以上。承包双方可根据各种果茶的生长期限具体商定;(2)承包开发荒山、荒滩新种的果树,可以从定植到衰老,由承包者长期经营,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四、滩涂、水面:(1)集体鱼塘的承包期可以十年以上;集体投资
    2023-06-10
    331人看过
  •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工程建设各方,均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负责,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工程(如压力容器、锅炉、球罐等),还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各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站,都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二、第二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第五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都应建立质量管理网,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立技术和质量管理体制。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负责,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协助经理管好质量工作。企业内部各级职能部门和全体职工
    2023-06-04
    68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08-5-19执行日期:2008-5-19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州和部门要切实提高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水平,加快救灾资金和物资拨付进度,提高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效益,妥善安排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2008年5月15日印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捐助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8)56号)停止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十九日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各级政府财政安排和社会各界捐助的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救灾资金和物资筹集第一条救灾资金包括以下渠道筹集的
    2023-06-07
    353人看过
  • 大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合理进行村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所辖村屯(含农场、林场)进行村镇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市及县(市)、区规划局,是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村镇规划、村镇建设的管理。第四条村镇建设,应严格执行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第五条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屯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农场、林场建设规划,由各场负责组织编制。第六条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一)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村屯
    2023-06-10
    433人看过
  • 福建省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补充规定的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7】38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发布后,各地都能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事求是地对本次清查中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并取得了成效。但《若干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有的问题规定不够明确,有的问题未作规定,为保证清查处理工作质量,巩固清查工作的成果。现就《若干规定》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土地违法案件免除处罚的范围按《若干规定》第(二)5、10项规定,这次清查处理对以下二类违法用地免除处罚:1、列入国家计划并已建成的水利、交通、能源、教育、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国有特困企业非法用地。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县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已建成项目包括1997年3月31日前已经在建的项
    2023-06-10
    282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建设厅制定的《甘肃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省建设厅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全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建立供热和用热激励约束机制,稳步推进全省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省省情的城镇供热新体制。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促进节能建筑的推广应用,深化供热企业改革
    2023-06-10
    409人看过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做好城镇园林绿化、美化工作,保证市人民政府昆政发〔1985〕118号文公布的《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经市政府批准的道路、广场建设工程,涉及行道树、街心花坛等城市绿化需要砍伐、移栽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付给砍伐、移栽工时、运输等,不再交纳修剪、砍伐园林绿化树木补偿费。二、新拓宽道路、广场的绿化费用,应列入道路、广场建设工程预算,绿化工程要和道路、广场建设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并由园林部门负责验收。
    2023-06-10
    228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补充规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3-10-18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政府下关地区产假几天?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0-18
      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条件的产假为18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享受结婚假期30天。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女性享受产假180天的男性享
    •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2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在审查意见中设置民用建筑节能章节、未在审查意见书中单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结论、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或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有哪些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26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规定生育了两个女孩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符合规定生育了三个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之日起,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优待。农村居民中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和实行计划的家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以工代赈、扶贫项目、扶贫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
    • 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的补充内容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29
      在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为了规范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