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试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31:47 377 人看过

第一条为合理划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明确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设立范围,加快推行物业管理新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各市、旗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配合下,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的并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居住区。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配合下,根据居住物业之间的基础配套设施的相关情况和其他实际情况划定。

第五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以既便于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居住区实施统一管理,又利于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为原则。

第六条相对完整的居住区或组团应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对于零散建设的居住物业划分管理区域,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应为3-10万平方米为宜,最低不能低于3万平方米;

2.处于一街区的或位置靠近的物业应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3.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宜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4.宜于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应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5.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范围,应考虑与一个或几个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范围一致;

6.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的应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7.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对划分完毕的物业管理区域,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绘制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总平面图及交通图,并整理编写基本情况表,编表内容主要包括:

(1)占地面积(公顷);

(2)住宅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3)公共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4)道路面积(万平方米);

(5)绿地总面积(万平方米);

(6)配套管网(只填所具有的管线名称);

(7)原建设开发单位名称;

(8)产权单位或原产权单位;

(9)业主总数(按产权人计数);

(10)业主构成(分私产、和单位产);

(11)居住人口(万人);

(12)现负责管理的单位名称。

第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第八条所规定的资料,整理完成后,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时,交业主管理委员会保存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使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复印件一份,以便于行业管理。

第十条整理编制基本情况表以及绘制物业管理区域总平面图、交通图所需费用,由接管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工作过程中,要以积极的态度取得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支持,并在广泛征求业主或所涉及的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后进行。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在推行物业管理过程中若发生区域变化,需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化后的物业管理区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据实进行图表调整。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完毕后,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汇同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业主其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情况。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15: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分居相关文章
  •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的农业户口或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在农村牧区的住房和杂屋等附属建筑物占地及庭院占地。居民在自治区境内使用宅基地,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居民建房,应利用旧宅基地。在空闲地、劣地、废弃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和好地。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严格申请、审核、批准手续。第五条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第六条居民使用宅基地,应符合苏木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未作村镇建设规划的,应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搞好宅基地规划,经旗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由旗县级人
    2023-06-10
    185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发布日期:1994-5-24执行日期:1994-5-24为加强对国内旅游的管理,保护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经营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业务主要是第三类旅行社和兼营国内旅游业务的一、二类旅行社。第二条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理人员应熟悉旅游业务,有向旅行者提供符合服务要求的组织能力;2.配备5人以上的导游人员和2人以上的专职财会人员;3.有正式的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有固定的联系电话;4.有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5.愿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手续费。第三条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需报送下列材料:1.符合规定的旅行社章程;2.申请成立旅行社(旅游公司)的报告;3.填写《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登记表》;4.旅行社(旅游公司)正副经理的履历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聘任书;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
    2023-06-07
    486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缴纳
    1、自治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2)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4)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矿区。2、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条例》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尚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3、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1)大城市为人民币1元至5元;(2)中等城市为人民币0.80元至4元;(3)小城市为人民币0.60元至3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人民币0.40元至2元;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规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4、对《条例》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名
    2023-04-02
    136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低保办理指南
    一、低保审批程序1、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或企业生活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2、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民政部门;3、旗县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必须在5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并经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张榜公布;4、公布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补助金额,每次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确有异议的,有关部门应逐级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低保申请程序1、由
    2023-04-06
    6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由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扶持或通过社会筹资开发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主要包括:(一)社区服务性岗位,包括在街道社区从事保洁、保绿、家庭服务、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性岗位;(二)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基层社会保障协理员、治安巡逻、交通协管员、城管协理员、公路养护员等辅助性社会管理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性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收发、清洁、门卫、打字等辅助性岗位。(四)各地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统一规章、属地管理、自愿申报、公开招聘、总
    2023-06-05
    36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品种选育和审定第三章种子生产第四章种子经营第五章种子检验、检疫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糖用甜菜种子(以下简称甜菜种子)的管理,保证甜菜种子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甜菜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区轻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甜菜种子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四条甜菜新品种的选育,由甜菜种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第五条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甜菜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区甜菜新品种的审定。第六条甜菜专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甜菜新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命名、颁发证书、确定推广范围。第七条甜菜专业委员会和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已申报的甜菜新品种,应当于一年内完成审定工作。第八条从区外引进甜菜
    2023-06-07
    40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已售公有住房清理规范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搞好房改售房政策的衔接,规范公有住房的出售行为,促进房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11号)下达以来,全区各地贯彻《决定》的实施方案出台以前,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标准价或按标准价折扣出售的公有住房(公民、集体、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的清理规范工作。第三条1988年2月25日至1993年12月31日,各地按标准价或按标准价折扣出售的各类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购房人拥有的产权比例;购房人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第四条购房人所拥有的部分比例按下列计算式计算:购房人购房当年同类结构住房的标准价
    2023-06-10
    29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日期:2008-4-3执行日期:2008-5-1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2008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9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0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8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
    2023-06-07
    246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为与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建设大街168号。法定代表人:嘎日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米丰成,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谭林,牙克石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胜利三路。负责人:张尚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颖,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绪清,该行工作人员。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分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内经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天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瑞柏和代理审判员贾纬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国慧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7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
    2023-06-09
    149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6号(1995年10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有利于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商品经营者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准确计量,接受计量行政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市场计量监督机构,负责宣传贯彻有关计量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对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实施监督检查;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和组织计量仲栽检定;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五条商品经营者必须建立计量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计量规范,使用符合商品
    2023-06-07
    31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稳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2)价费字382号《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在自治区境内开发经营的商品住宅。凡从事商品住宅建设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商品住宅价格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放管结合,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国家定价。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内容核定价格。第五条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以下内容构成:(一)成本: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征地费是指按国家
    2023-06-10
    135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文号:内政办发[1997]5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自治区劳动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
    2023-05-03
    247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待业保险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制度,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持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待业保险的范围:(一)国有企业的职工;(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三)股份制企业的职工;(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五)实行企业化管理人事业单位的职工;(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称待业职工:(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或单位的职工;(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五)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六)按规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七)在企业内待业一年以上,企业安置有困难转到社会
    2023-06-09
    85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社会保障资金(以下简称社保资金)审计监督,确保社保资金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保资金,是指国家及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依法征收和社会筹集的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资金。具体包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四)公共卫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五)住房资金;(六)社
    2023-04-24
    131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分居
    词条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 通常情况下,即使夫妻双方仍然同住于一个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这种情况如果满了两年,那么在法律上即可认定为夫妻分居。 在法定分居情... 更多>

    #分居
    相关咨询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23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25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8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4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1
      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这一原则与中央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方针是一致的,同时根据城镇居民的特点,强调了“有弹性”。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缴纳?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1、自治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矿区。 2、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条例》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尚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3、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1)大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