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保险法》修订在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几个方面,贯穿了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对保险公司提出了严峻挑战。以下列举两点予以简单说明。
第一,要约邀请环节。《保险法》:关于投保单附格式条款、说明合同内容、提示并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目前,投保人往往是在投保之后才能看到完整的保险条款,虽然有犹豫期可以退保,但是投保人在缔约时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妥善的保护。对此,新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此,至少在理论上,投保人获得了掌握重要合同信息的权利,可以降低信息误导的发生概率。
保险公司:如何保证销售人员说明合同内容、提示并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如何解决“委托-代理”问题?通常要求投保人签字确认已经接受了明确说明,但获得签字也不是万事大吉。因为法律要求的是保险人实质上履行对投保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如果确实未履行,但投保人签字确认,则仍然不能认为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签字确认是证据层面,而非事实层面的问题,投保人签字确认可以用来证明保险人履行了义务,投保人也可以提出其他证据证明保险人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第二,核保环节。《保险法》: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和不可抗辩条款。对于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原法仅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而新法则对该合同解除权作出了一些限制,如“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见,新《保险法》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同时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解决了保险合同特别是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问题。
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核保,以及对核保发现问题的及时处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三条约束线:订立时已知、已知30日、成立两年。特别是两年的不可抗辩条款,是巨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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