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教师资格证重新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5 10:46:40 393 人看过

一、桂林教师资格证重新办理法律规定

《教师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二、桂林教师资格证重新办理地点

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C区30、31号教育局窗口。

三、桂林教师资格证重新办理材料

1、教师资格证遗失申请补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当时申请教师资格时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可从个人档案中查找复印,需加盖档案部门公章);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刊登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可选择桂林日报)上的、自刊登之日起已满一个月的证书遗失声明原件一份;

(5)本人近期大一寸免冠彩照一张(红底或蓝底均可)。

2、教师资格证损毁申请换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当时申请教师资格时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可从个人档案中查找复印,需加盖档案部门公章);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已损毁的教师资格证原件;

(5)本人近期大一寸免冠彩照一张(红底或蓝底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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