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者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累计支付时间有关。累计支付时间越长,领取期限越长,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失业者在失业前所属公司和本人按规定累计支付时间不足1年5年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而累计支付时间不足5年的失业者,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对于累计支付时间超过10年的失业者,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上次失业应领取的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确定?请看这一条例!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的,而非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也能保障失业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者在失业前所属公司和本人按规定累计支付时间不足1年5年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而累计支付时间不足5年的失业者,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对于累计支付时间超过10年的失业者,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上次失业应领取的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的,而非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也能保障失业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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