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试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4:08 323 人看过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试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

国家建设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征用手续,是一项新办法。各地可先在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中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各地试行本通知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土地利用管理局报告。

陕西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试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建设厅关于改革我省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对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件》、《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生效后,应按《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同)批准征用的土地(包括收回、调拨国有土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征地,临时用地),在部分重点建设项目中试行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征用,统一收取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拆迁补偿、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土地管理费),包干使用,组织办理搬迁、安置等事宜。此项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直接商议征地问题。

二、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二日颁布的《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提无理的要求和附加条件。

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必须一视同仁,按当地同一标准收取征地费用。

三、土地管理机关提取土地管理费的标准是:凡一次性征地数量较少,动员、拆迁、安置工作量不大,动用人力较少的,一般可提取百分之一;一次性征地数量较多,动员、拆迁、安置工作量大,动用人力较多的,一般可提取百分之二;如有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管理局批准,可适当提高收费比率,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四。

提取的土地管理费,向省、地(市)土地管理机关各上交百分之十,县(市、区)留百分之八十。

土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会议费;借用、招聘人员的工资、差旅费、福利费、奖励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和其他必要的费用开支。

四、征地费、土地管理费,由县(市、区)土地管理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各级审计部门和当地建设银行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五、鉴于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行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办理的经验不足,各地(市)、县(市、区)可先在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中进行试点,然后逐步全面推开。

对中外合营企业,外省、市、自治区来本省投资企业或联合企业征用土地,可按统一征用的办法予以优先优惠办理。

六、征地单位要求撤销征地计划或变更征地位置时,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县(市、区)土地管理机关,以便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撤销征地计划后,统一征地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扣除部分费用,其余已收取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如数退还征地单位。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统一组织征用土地的管理工作。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迁、安置任务较重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可在土地管理机构内部设立精干的工作班子,对外称作统一征地办公室,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安置事宜,其人员列入事业编制,所需费用从土地管理中开支。

对违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干扰阻挠统一组织征用土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对无理取闹,妨碍国家建设的,则当地人民政府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9日 15: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00年7月21日)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精神,现就我省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缴费主体和上缴比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由农用地转用的新增建设
    2023-06-10
    356人看过
  • 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地税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劳务队伍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劳务队伍的管理,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维护建筑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新开工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建筑活动,全面实行劳务分包管理,即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必须按《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执行。二、鼓励组建劳务分包企业申报劳务分包资质。凡申报主项及增项资质,企业注册资金达到要求、各级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在以下各年度分别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下列比例,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可予以审批。2003年20%,2004年40%,2005年70%,2006年100%.三、省外进
    2023-04-22
    186人看过
  •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管理局关于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现将省国土管理局《关于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前段我省对非农业用地的清查工作虽然做出较好的成绩,但发展还不平衡,任务仍很艰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保证于今年上半年全面完成清查任务。关于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的报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精神,我省开展非农业用地的清查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到十一月底止,全省有四十三个县(市)已经结束或即将结束这项工作。据已进行清查的九百五十八个乡(镇)的统计,一九八二年以来农民建房占用耕地三万七千九百八十七亩,非耕地五万七千九百九十亩,其中属于违法占用的土地一万二千七百三十八亩,计十一点四六万户,占建房总户数的27%。清查中,按照政策规定补办手续的六点三二万户,罚款的三点三二
    2023-04-22
    149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保证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去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土地局、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闽政办〔1999〕171号),明确了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范围及拨补办法。此后,国家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作了规定。两个文件下发执行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征收标准过高,加大了建设项目投资负担,不利于我省的经济建设。为此,省土地局、省财政厅会同省物委根据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要求和耕地开发成本测算,对原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及拨补标准作了相应的调整。经研究,同意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通知下发后停止执行闽政办〔
    2023-06-10
    439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建设统一征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拟定的《青海省国家建设统一征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青海省国家建设统一征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改进征地工作,使征地工作更好地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统一征地及统征机构:(一)统一征地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统征机构采取包干方式统一实施的征地。(二)省及国家建设项目较多、征地任务较重的州(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在不增加编制和经费的原则下建立统一征地事务所(简称统征所),统征所与土地管理部门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具体负责统一征地工作;其他地区暂不设统征所,征地工作继续由土地管理部门承办。第三条统征机构按“统一工作,密切合作,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征地工作。(一)一般建设项目,根据建设用地批准权限,需县(市
    2023-06-10
    442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土地暂由属地市、县政府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农垦系统使用的土地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4。为加强这部分土地的管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目前农垦土地管理机构正在筹建,为保证过度期的管理不脱节,省政府决定在农垦土地管理机构正式成立之前,农垦土地按原属地管理模式由市、县政府进行管理。二00一年八月三日
    2023-06-10
    460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西北地区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观测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嘉峪关、武威、定西、平凉市人民政府:现将《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西北地区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观测点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督促相关县区按要求认真做好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的观测工作。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西北地区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观测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西北地区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观测点(以下简称观测点)建设,确保各观测点及时准确地报送观测指标数据,切实加强西北地区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分析工作,结合西北土地督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观测点,是指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在所督察区域内,依照一定的方法与原则,筛选确定的若干个具有代表性的县级行政区域。观测点建设的主要内容是设置一定数量的观测点,建立科学的形势观测指标体系,分季度收集、分析、研究观测点提供的指标数据,用来概括判断整个督察区域的土地利用与管理形势,为国土资源部提供决策参考。
    2023-06-10
    64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征地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陕政发[2000]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在实施西大开发战略中加快我省重点项目建设,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征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统一征地的范围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由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今后,凡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选址建设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及跨地区建设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实施统一征地,各市(地)、县予以配合支持。二、统一征地的安置、补偿和造地省国土资源厅和地市、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
    2023-04-23
    314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情况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情况和今后意见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紧试点工作。在农村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是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引导农民节约、合理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的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措施。根据国务院〔1990〕4号文件关于近两年内抓好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的要求,国家局希望各省(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2023-06-10
    97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局等部门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土地局、计委、监察厅、建设厅、农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陕西省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发〔1999〕41号)精神,特拟定本实施方案。一、清理范围和清理内容清理范围:主要是1997年4月15日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向城镇居民出售的;未批先占、出租及非法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炒卖的;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及以交易房产为名,变相炒卖土地的。在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开展土地清查中未涉及的以“果
    2023-06-10
    92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报告的通知[失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具体工作方案,由省土地管理局、体改委按《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2〕12号)要求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报告省政府:一九九○年,国务院以55号和56号令相继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令”)。“两令”颁布后,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进行了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在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在辽源市、延吉市、珲春市、公主岭市等地开展了以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为突破口的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试点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一是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了初
    2023-06-10
    447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住房建设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整顿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项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二、整顿的内容(一)取消一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
    2023-06-10
    384人看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如下通知:一、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直属土地管理局)原负责管理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划拨土地,调整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理。二、省直属土地管理局管理的省直机关和中央在湘单位、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以下简称省直属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的初始登记,调整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资料报省直属土地管理局备案;变更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登记,由省直属土地管理局办理,有关资料抄送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三、省直属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土地的资产需要处置的,由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土地资产处置批复。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到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再到省直属上地管理局办
    2023-06-10
    463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报告的通知
    现将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既是宝贵的资源,又是重要的资产。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紧缺。管好、用好每寸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耕地,规范土地市场,不断强化土地管理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功能。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的报告近几年来,我省土地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耕地锐减的势头得到遏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深入,土地市场迅速启动。但是,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有些地方保护耕地不力,出现了越权多头批地现象;有些地方土地市场发育不良,地产流失严重,市场行为不规范,等等。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基本国策,促进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问题,报告如下:
    2023-06-10
    334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政府非法占有我的土地,土地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02
      既然是非法占用,那么你可以向上一级政府行政复议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起诉。
    • 土地征用政府不公告怎么办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2-30
      被征地人可以对政府不履行征地公告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征地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号、土地使用、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和征地补偿期限,在征地乡(镇)、村公告。同时,规定了被征地农民按照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权利和义务。《征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公告征地的,
    •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1-04-17
      (一)土地使用者应当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使用权
    • 我离婚了,政府征用我的土地,我现在不同意,政府征用我的土地是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22
      严重违法的。 你在夫家没地的,应当给你征地补偿款的。 政府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值得质疑! 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话,需要经过省级以上部门批准. 土地征收补偿,应当由当地的征收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土地补偿。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 如何向当地政府申请政府征用土地补偿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23
      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补偿必须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如果未补偿就征收,则从程序上根本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可以依法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存在还让农户自己拿钱的情形。建议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