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9:06:07 79 人看过

【案例介绍】

2011年7月3日,原告韩某在工作中左手食指末端不慎受伤,遂前往被告镇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食指末端缺损、末端指骨粉碎性骨折,实施清创、缝合、包扎等处理后,予以克林霉素等静脉滴注治疗。原告输液回家后感到腹部不适,出现恶心、呕吐症状,次日前往市医院就诊,医嘱其检查肝、肾功能,但原告未查。7月7日,原告再次到被告镇医院复诊,7月8日,被告仍给予原告克林霉素等静滴治疗。因在输液中原告一直有恶心、呕吐症状而停止输液。7月10日,原告前往市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肾功能衰竭而入院,8月4日出院。出院医嘱为:休息、随诊等。

2012年2月10日,司法鉴定所就被告对原告用药物是否存在过错作出鉴定结论为:被告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与药物使用及其特异体质相关,被告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与导致的后果系临界性因果关系),被告未遵医嘱亦应负相关责任。

【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与其医疗水准相应的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发生。违反该注意义务即为过错,由此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所发生的急性肾功能衰竭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且被告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的行为对原告身体健康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未遵医嘱作必要的肾功能检查,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明显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的60%,合计124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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