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要约的撤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7 09:43:03 333 人看过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生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要约的撤回、变更、撤销

1、要约的撤回、变更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作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要约发生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其一,要约已经发出;其二,要约尚未发生效力;其三;要约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其四,撤回通知必须以排除要约发生效力为内容。

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消灭要约效力的行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人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为了防止受要约人蒙受不测损害,《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的撤销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其一,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处。其二,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承诺人处时,承诺尚未发出。其三,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人未表示要约不可撤销。其四,不存在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之情形。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要约的撤销才具有法律效力。要约撤销的效果是消灭要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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