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二、办理材料
填报内容真实、齐全,格式统一,需加盖单位公章;格式以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电子文本为准;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填报内容真实、齐全,格式统一,需加盖单位公章。格式以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电子文本为准;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未获工商营业执照或变更单位名称的种畜禽场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与原件一致。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与原件一致。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标记清晰,材料真实、齐全。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内容简明扼要、齐全。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与原件一致。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仅提供种畜禽场污水处理图。
材料真实,与原件相符。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材料真实、齐全,与原件相符。
材料真实,与原件一致。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初次申请不必提供,限换证时提供。电子版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网址:http://hjsp.st.gov.cn/注册开通个人账户,查阅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配合
区畜牧兽医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市农业局审查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畜牧兽医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第六、七、八条要求,汕头市农业局、潮阳区畜牧兽医局将采取书面、现场、抽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6.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的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畜牧兽医局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配合
区畜牧兽医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市农业局审查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畜牧兽医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第六、七、八条要求,汕头市农业局、潮阳区畜牧兽医局将采取书面、现场、抽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6.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的窗口办理流程图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畜牧兽医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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