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协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5:00:12 245 人看过

要严格的执行诉前的程序。如果发现了可能属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内的线索,应该要将有关的材料移送到民事行政的检察部门。当地的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的诉讼请求前,应该要督促法律规定的相关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建议管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些相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得诉讼请求。有关组织若果提出需要当地的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国家税收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国家税收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一)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

行政作为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行政相对人却从中获益。从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这种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损害环境的行政作为行为。行政主体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或者所谓的政绩,在批准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时,违法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对一些重度污染但是可以带来税收等经济利益的企业,违反相关法律,颁发生产经营的许可证,过度发放砍伐林木的许可证以及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进行城市规划时,没有经过合理地论证,破坏了自然环境以及文化古迹;

第二,违法减免税的行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共财政支出的来源。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不利于国家公共项目的建设支出,损害了公众的利益,理应被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第三,行政主体滥用自身职权,将国有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转让甚至无偿转让。

(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

对于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这种情况通常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应该做出相应的行为,而行政主体怠于行使以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将此纳入法院的审查范围,客观上可以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更好的实现依法行政,保护公共利益。因而,应该将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三)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不特定对象性,因而影响更加广泛,而其反复适用性,则可能导致损害更为严重。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在公共利益的损害造成之前,使其能够得到事前的救济。对于即将建构的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这样才能更好地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规章以上的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应当由立法机关来进行监督,以避免权力的冲突和法律资源的浪费。

综上所述,这个行政公益诉讼就是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的相对人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过上述也有详细说道这个行政诉讼也是有一定适用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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