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范围是如何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8-05 23:13:57 430 人看过

一、治安部门的职责

1、治安秩序管理

指导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治安整治;打击取缔影响社会治安的热难点问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危爆物品管理

研究、贯彻执行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查处涉爆、涉毒和涉及放射性物品的案件、事故(件);组织、协调开展区域性查处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管理的清理整顿统一行动。

3、枪械管理

研究、贯彻执行《枪支管理法》;审核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做好警械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组织开展收缴非法枪支;根据省厅的统一部署,开展我市枪支弹药的销毁工作。

4、大型活动治安管理

组织协调各类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治安突发事故应急安全保卫工作;做好旅游区、公园、体育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5、特种行业管理

指导特种行业和公共娱乐、按摩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查处发生在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内的治安案件,开展对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的集中整治行动。

6、查处“黄赌毒”案件和“扫黄打非”工作

负责群众举报涉黄涉赌、非法光盘生产线等案件的受理、批转工作;对领导交办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黄赌”窝点、非法光盘生产线线索开展明查暗访,直接或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扫黄打非”工作;指导全市或有关地方对“黄赌”等社会丑恶现场进行专项整治打击行动;指导侦办或直接办理涉黄涉赌和非法光盘生产线刑事案件;协同禁毒部门查处发生在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的涉毒案件。

7、办理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指导、督促或直接侦办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8、保安管理

研究、贯彻执行保安服务业法律、法规;指导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经济民警队伍做好队伍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市经济民警装备、服装的发放工作;指导查处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违法违纪案件。

9、技防管理

指导和管理技防工程和技防生产产品,负责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年检、换证等工作。

二、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范围是如何的

治安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95种刑事案件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126条)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129条)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条)

7.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

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

1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11.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

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

1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

1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食药类除外)

1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146条)

17.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152条)

18.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217条)

19.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

20.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

2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

22.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

23.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

24.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25.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

26.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276条)

2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经侦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有管辖权)

28.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281条)

2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刑法第290条第1款)

30.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刑法第290条第2款)

3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条)

32.聚众斗殴案(刑法第292条第1款)

33.寻衅滋事案(第293条)

3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条)

35.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条)

36.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条)

37.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第300条第一款)*(本罪由刑侦管辖,利用迷信的部分由治安管辖。)

38.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刑法第300条)*(本罪由刑侦管辖,利用迷信的部分由治安管辖。)

39.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

4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

41.赌博案(刑法第303条)

42.开设赌场案件案件(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4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

44.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1款)

4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第2款)

46.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3款)

47.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条)

4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331条)

49.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

50.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1.强迫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334条第1款)

5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条第2款)

54.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

55.非法行医案(刑法第336条第1款)

56.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336条第2款)

57.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58.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59.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0.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1.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2款)

62.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63.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1款

64.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2款)

65.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4条)

66.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

67.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1款)

68.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2款)

69.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

70.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1款)

71.强迫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2款)

72.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3款)

7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1款)

74.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2款)

75.传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条第1款)

76.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条第2款)

77.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条第1款)

78.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刑法第363条第2款)

79.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364条第1款)

80.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364条第2款)

81.组织淫秽表演案(刑法第365条)

8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1款)

83.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2款)

84.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刑法第371条第1款)

85.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刑法第371条第2款)

86.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373条)

87.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3条)

88.接送不合格兵员案(刑法第374条)

89.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90.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9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刑法第376条第1款)

9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条第2款)

9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9条)

9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刑法第380条)

95.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38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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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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