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30:40 265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各远洋运输公司,大连、上海、广州海运(集团)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各海(水)上安全监督局:

国际海事组织第64届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了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六章和七章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将装运货物组件和集装箱(即除散装货物和甲板上装运木材以外的所有货物)的所有船舶,必须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和获得相应货物资料,作为强制性要求(见附件)。该修正案将于1998年1月1日起生效。为准备实施这一强制性要求,现就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船公司应按照《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年修正案》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和有关编制货物系固手册的指南要求,组织有编制能力的人员,为其所属国际航线船舶编制船舶《货物系固手册》,报船籍港港务监督批准后,配备给船舶使用。

为船舶编制《货物系固手册》有困难的船公司可委托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技术咨询机构代为编制其所属船舶的《货物系固手册》。

二、有关港务监督在收到船公司为其所属船舶编制的《货物系固手册》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抓紧审批。对未满足编制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更改意见,供船公司改进其编制的手册文本。

三、各船公司应采取措施,务使船员熟知《货物系固手册》的要求并按其规定执行,以保障船舶安全。

四、船舶在装载货物时,应注意按《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年修正案》的要求,取得货物资料。

附件:《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年修正案

附件:《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年修正案

第Ⅵ/2条——货物资料

1、在第Ⅵ/2.1条最后一句后面增加下列文字:

“就本条规定而言,所提供的资料应为经本组织大会决议A.714(17)通过并可能被修订《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的第1.9条所要求的资料。对第1.9条的修订应按照本公约第Ⅷ条有关除第Ⅰ章以外的附则的修正程序通过、生效和实施。”

第Ⅵ/5条——积载和系固

2.第Ⅵ/5条增加以下新段6:

“6货物组件,包括集装箱,应在整个航程中按照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货物系固手册》的编制标准应至少等同于本组织制定的指南。”

第Ⅶ/5条——单证

3.第Ⅶ/5条增加以下新段6:

“6货物运输组件,包括货物集装箱,应在整个航程中按照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货物系固手册》的编制标准应至少等同于本组织制定的指南。”

第Ⅶ/6条——积载要求

4.将第Ⅶ/6.1条该为:

“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正确、安全地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不相容地货物应相互隔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08: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船舶相关文章
  • 关于做好船舶中间审核及签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实施至今已有近三年的时间,部分船舶已进入中间审核、签注期,为保证船舶中间审核质量和签注的客观公正,现就船舶中间审核、签注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由于船舶在通过中间审核后,按规定由审核组长直接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予以中间审核签注,因此,各海事局在安排船舶中间审核时,应选派符合审船组长资历要求、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丰富经验和审核技巧熟练的资深审核员担任审船组长。二、为对中间审核签注监管工作的需要,各片区海事机构应在2005年1月31日前按照第一项的要求确认一批可担任船舶中间审核的审船组长的人员名单报部海事局审核中心备案,对于以后各片区新增船舶中间审核组长的,每年7月份报部局审核中心备案一次。部海事局将可担任船舶中间审核组长人员名单每半年在“中国海事局网站”上公布一次。三、通过中间审核的船舶,审核组长应在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审核签注栏”下
    2023-06-08
    394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印发《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的通知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根据部(90)交财字92号《关于同意调高外籍船舶理货费、救捞费、船舶吨税、代理费的批复》及部财会司(90)财便函字44号函,现将调整后的《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发给你们,请按此对外公布,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零时起施行。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代理费一、船舶委托方代理费按下述四种计算方法兼收:(一)按船舶吨位或马力计收:船舶每登记净吨(拖轮每马力)0.48元,进出口各收一次,最低收费每次216元。科研船、工程船(包括钻井平台)及其辅助船舶,除进出口各收一次外,进口一个月以后,每月加收600元。旅游船和不装卸货物、不上下旅客的船舶,进出口合并一次计收。(二)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件杂货(包括非整船散货)1.92元/吨整船散货(包括同类货物压包)1~30000吨0.95元/吨30001~60000吨(超过3万吨的部分)0.80元/吨60001
    2023-06-08
    271人看过
  • 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特制定《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将船舶进口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申请进口船舶,须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二、申请进口船舶,申请单位需申报下列材料:(一)申请进口报告;(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有关项目的批复复印件。三、申请进口船舶的程序为:申请进口单位持本规定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办理转报,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申请办理批准
    2023-06-08
    27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照顾船员和船舶的合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进境时,船舶负责人应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见附件一)中如实填写烟、酒的类别、数量,向海关申报。第三条船舶每航次挂港期间,从进境之日起,在港停留每十天准予船舶外留备用香烟三千支、酒五瓶;准予每一外籍船员外留自用香烟四百支、酒一瓶(不含啤酒类饮料)。外籍船员携带上岸的烟、酒每次不得超过香烟四十支、酒一瓶,累计总数不得超出上述本人外留数量。中国籍船员按照《海关对我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规定的限量予以外留,并必须经海关办理征免手续后,方准携带上岸。第四条不属本规定第三条核准外留的烟、酒,应全部集中储存,由船舶负责人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
    2023-06-05
    302人看过
  • 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长江南通港、张家港联合检查及随船监护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41号《关于南通港、张家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通知》精神,交通、公安、卫生、农牧渔业等部及海关总署对进出长江南通港、张家港外轮的联合检查、随船监护及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办理检查手续的地点等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长江外轮,在进入上海港港界前四小时,应用电讯方法将船上是否有染疫或染疫嫌疑情况电告所要到达港卫生检疫机关和港务监督。船上如无染疫可直接驶入南通或张家港接受卫生检查机关的检查。对来自疫区或有染疫、染疫嫌疑的船舶则要在上海港宝山锚地接受检疫和卫生处理后方可驶入目的港。二、边防对进出长江的外轮实行随船监护,由南通或张家港边防检查站派两人随船执行,边防人员随长江引航员在上海港宝山锚地登上(离开)进(出)江外轮。遇有特殊情况,其他联检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派员随船监督,但人数要严格控制。三、对进出长江的外轮的检查,仍采取联合检查形式,进口外轮分别在南
    2023-06-08
    185人看过
  • 关于印发《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深圳、拱北、汕头、湛江、江门、梧州、防城、北海、桂林、海口、厦门、福州动植物检疫局:现将《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对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注册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各局对其他局注册的船舶认可,不得重复注册。2.《航行港澳小型船舶申报簿》由国家局委托广州局统一印制。请各局将所需数量告广州局。(联系人:吴飞辉联系电话:020-86663803)附件: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规定,为便利航行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口岸,实行有效检疫监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实行检疫注册登记制度,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所在地或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检疫机关办理船舶检疫注册登记和年审
    2023-06-07
    195人看过
  • 关于启用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外国航商驻华代表机构、上海航运交易所: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国际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方便国际海运企业履行条例及细则中规定的备案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处理国际海运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备案信息,加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企业的双向沟通,交通部决定启用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国际船舶运输、国际班轮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和外国航商驻华代表机构是实施网上备案的海运企业(代表机构)。其他国际海运企业(代表机构)的网上备案工作今后将根据需要视情增补。凡条例及细则中规定的所有备案项目都必须实施网上备案。因部分备案项目如新增国际航行船舶、公司名称变更等备案工作需要我部出具证明文件,故为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网上备案不取代现有的备案方式。二、上海航运
    2023-06-08
    34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1991年8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者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船舶在海关监管区内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地点由当地港务局提前通知海关;船舶在非海关监管区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须由当地港务局会商海关。船舶如需通过未设立海关的港口进出境,或者在未设立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应当经国务
    2023-06-06
    275人看过
  •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对外贸船舶及货物港口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注:关于调整外贸港口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1]542号)将本通知中的一、二条规定废止。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和对外贸易不断扩大,我国港口的吞吐量近年来一直呈增长趋势,特别是进出港集装箱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长。为进一步繁荣我国海运事业,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港口当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国际运输船舶和货物在我国港口的一些收费项目实行优惠。现通知如下:一、各港口按上年度到港船舶的净吨统计,对到港船舶净吨分别达到或超过本港到港船舶总净吨30%、20%、10%的船公司,其船舶本年度在该港发生的船舶费用(指引航费、移泊费、引航员滞留费、系解缆费、停泊费、拖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以下简称《外贸费规》)规定费率分别给予20%、15%、10%的优惠。二、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四港对上年度承运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达到或超过本港外贸进出口集装箱15%的船公司,其本年
    2023-06-08
    265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95〕7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一、有外轮供应任务的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指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今年9月份以前,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除外轮供应公司和中远公司供应站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供应业务。二、国际航行船舶的饮料及免税烟、酒等商品供应,要按国家现行规定,由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统一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保税区、保税库从事饮料和免税烟、酒的供应工作。航行港澳航线的船舶供应工作仍可由船公司自行解决。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5〕7号文规定的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健全制度,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好国际
    2023-06-08
    196人看过
  •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中国籍船员要持有什么证书
    一、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中国籍船员要持有什么证书我国籍船员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二条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第三十三条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二、船员被拖欠工资,下船后如何拿到自己的工资事实上,只要船员是跟船公司那边建立着劳动关系的,那么在老板拖欠工资的时候,及时走劳动维权路线就可以及时拿回工资。这一点就按照一般劳动者追讨薪水同样处理就可以了,不用担心自己已经不在船上工作的问题,不过,实际中最好是走下面的步骤进行:1、先找对方协商。要对方好说话,那么协商无疑是最好的,省时省力不费劲。2、找人帮忙调解。拿取被拖欠工资的事,还是和气点,所以,要是协商不成的话还可以找人给你们调解。3、找有关部
    2023-06-16
    238人看过
  •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第二批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通告
    各航运公司:我国第一批国际航行船舶(客船、高速客船和500总吨及其以上油轮、液化汽船、散货船、化学品船和高速货船)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准备工作,经过近三年多的努力,已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新增第IX章的要求,于1998年7月1日前如期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决定,现将我国第二批国际航行船舶(500总吨及其以上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所有500总吨及其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国际航行货船(油轮、液化汽船、散货船、化学品船和高速货船以外的货船,以下称“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应在2002年7月1日前完成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准备工作并取得公约要求的“安全管理证书”。二、营运“其他货船”的公司应在2000年7月1日前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并取得公约要求的“符合证明”,该符合证明的副本及
    2023-06-08
    5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驻省各口岸检查检验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施<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向我办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关于实施《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港澳航线船舶进出口岸管理1、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包括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航行香港、澳门地区航线在广东省境内口岸从事粤、港、澳进出口货物运输的船舶。2、重申凡航行港澳地区的小型货运船舶在航行途中必须悬挂、显示海关和原航务机关共同规定的标志、灯号,以示与其他船舶相区别(外贸部[79]贸关货字第3
    2023-06-08
    457人看过
  • 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快住房建设,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步伐,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现就我市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0年1月1日起,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省、外地驻穗单位,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时,原有的住房建设资金、自有资金和公益金等可转化为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的单位,可向未购买过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二、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制定。(一)市、
    2023-06-10
    66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船舶
    词条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船舶
    相关咨询
    • 关于船舶货物保险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27
      ①船舶保险。 以船舶为保险标的。当船舶在航行或其他作业中受到损失时,予以补偿。包括船舶定期保险、航程保险、费用保险、修船保险、造船保险、停航保险等。 ②运费保险。 以运费为保险标的。只按航程保险,通常以全损为投保条件。海损后船舶所有人无法收回的运费由保险人补偿。 ③保障赔偿责任保险。 船舶所有人之间相互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主要承保保险单不予承保的责任险,对船舶所有人在营运过程中因各种事故引起的损失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具体工作内容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7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
    • 商标局关于马德里国际注册的通知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2
      各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一些国际注册申请在提交国际局后被认为存在商品跨类不规范,国际局会发出通知要求在三个月内通过我局进行补正,否则将主动给该件申请增加类别并收取相关费用。针对该类不规范通知,我局要求各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在通知规定的补正时限到期前一个月(即两个月的期限内)向我局国际处提交补正意见,要求增加类别的还应缴纳相关费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或者没有缴纳相关费用的,我局将主动向国际局提交
    • 怎样发布国际航线上的船舶优先权?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3
      海事法院准予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连续公告3日。优先权催告的船舶为可以航行于国际航线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 船舶抵押与船舶登记的关系是什么,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3-10-16
      船舶抵押权,是指船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贷款是一种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船舶登记是赋予船舶以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