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是依据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特点,摘录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等条款的,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通过隐患列举描述项实现对特定类型生产经营单位隐患的归纳。
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明确了各级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责任。全面贯彻实施《办法》,对于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防止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办法》,消除事故隐患,作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认真搞好《办法》的宣传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办法》的宣传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市里将统一印制《办法》单行本,下发至乡(镇)、村(社区)和每个企业,使广大干部群众和企业职工全面了解《办法》的内容和基本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使其全面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使每一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都能深刻领会《办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办法》各项条文的含义。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办法》,提高他们对所从事职业的危险因素、事故隐患的认识,保护自身安全。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办法》的主要内容及重要意义,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行为要及时曝光。
三、认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要在认真学习宣传《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市安委会《关于对全市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登记的通知》(日安发[2005]9号)的要求,组织对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生产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排查的重点是公众聚集场所、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海上渔业生产、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学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矿山、企业生产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在设施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现场安全管理、职工遵章守纪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公共设施存在的隐患。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有关责任单位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要明确责任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事故隐患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排查,加大人员、技术、资金投入,确保事故隐患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认真落实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认真履行对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职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各级安监、公安、交通、建设、质监、海事、海洋与渔业、教育、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市里将把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责,进一步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定期进行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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