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期限不能是永久的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9:52:52 249 人看过

地役权的期限不能是永久的吗?地役权的期限不能是永久的。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1。土地的丧失是任何以土地为客体的物权丧失的原因,而地役权的消灭不仅是因为土地(地役权)的丧失,而且是因为地役权的丧失。

2。事实上,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不可能实现的,即当地役权不再有利于地役权的供求时,地役权就会被消灭。例如,取水地役权因地役权水源枯竭而消灭。三。地役权人终止地役权关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地役权因地役权人终止地役权关系而消灭:一是地役权人违反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滥用地役权。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的情形很多:地役权人不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如地役权为耕地,地役权人改变用途,使其无法耕种;地役权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经地役权人多次警告、挖塘养殖等;地役权人超越地役权合同范围使用地役权,妨碍地役权人正常生产生活,经地役权人多次协商仍不改正;地役权人利用地役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二是有偿使用地役权,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费用的,经两次催交。在有偿地役权合同的履行中,地役权一方按照地役权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另一方支付价款,是一种合同义务。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两次催告后仍不履行支付费用义务的,地役权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关系。

4。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的,地役权恢复为无负担状态,地役权消灭。但是,如果是有偿地役权,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整个地役权期间的租金。

5。生存期届满或其他预定原因的发生。地役权存续期间届满的,地役权消灭。地役权的设定附有条件的,地役权将因条件的实现而消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1: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地役权相关文章
  • 林权证使用期限永久吗
    法律综合知识
    一、林权证使用期限永久吗林权证使用期限不是永久的。林权证的有效期限和你对林地的承包期限是挂钩的。也就是说你承包林地多久,林权证的有效期限就是多久。一般的林地承包期为30到70年,那么,你的林权证的有效期就是为30到70年。如果林地是他人转包给你的,你不是第一承包人,那么林权证的有效期限就要扣除已经承包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草地的承包期是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是30年至70年;而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过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二、林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林权证的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首先是由林权权利人对林地或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说是林权变更、注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林权变更的相关材料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2.勘测在受理申请后,具有专门资质的林权登记人员及林权申请人需召集涉及林地周围的邻林林权权利人,对申请林
    2023-07-18
    322人看过
  •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期限
    一、地役权与相邻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不能为永久,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相邻权纠纷的审理期限是三到六个月。二、相邻权地役权的区别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4、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
    2023-05-06
    197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永久吗?
    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并不是永久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一、承包土地需要注意什么承包农村土地需要注意事项有: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2、“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5、“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6、“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7、“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8、“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
    2023-04-05
    393人看过
  • 限制处境是永久的吗
    法律综合知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对于限制公民出国境的期限通常设定在一年至五年之间:1、若要对本国公民实施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限的出境限制,必须经由省级通报备案机关或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进行慎重决策;2、而对于限制公民出境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情况,则需由地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作出决定;3、对于那些被判处刑罚且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员,但按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相关协议,将被判刑人员移管到他国的外国人除外。以下是可能导致公民被限制出境的几种常见情形:1、未持有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被判处刑罚且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3、存在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批准其出境的;4、由于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为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原因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且未达到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5、可能
    2024-05-04
    58人看过
  • 永佃权、地上权与地役权
    1、永佃权,是按年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而长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其不动产的权利。永佃权源于罗马法。日本和台湾的民法,仍然分别规定了永小作权和永佃权,但权利范围较罗马法时代小,仅限于耕作、畜牧。日本民法第278条规定的永小作权期限为20-50年,与罗马法永佃权之永久性相异。我们完全可以借鉴罗马法、日本民法和台湾民法,建立我国的永佃权。地上权与地役权两者同属于用益物权。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
    2023-06-08
    317人看过
  • 地上权、永佃权和地役权
    地上权是使用公共国家土地的权利,例如在街边摆摊。永佃权是按年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而长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列如国家公有住房,单位分发的房子(非商品房)国家给农民的耕地。收益就是比如你把这样的房子租出去。或者把地上的作物买掉!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列如你盖了个酒店国家支持你,就会吧附近的地批给你做停车场,但是这块地并不是你的,但你在地役权到期之前都可以使用它。
    2023-06-08
    240人看过
  • 农村土地使用权年限能永久转让吗
    农村土地使用权年限,显然是不能永远转让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不是永久拥有的,只限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并且耕地不可以超过法定的30年,林地不超过70年。一、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不能永久性转让,土地转让不得超过承包期。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
    2023-04-02
    399人看过
  • 农民能拥有永久的土地租赁权吗
    土地国有化后,在土地制度安排上要解决好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为了使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真正稳定下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必须将农民土地产权界定为一项完整的用益物权。建议采用国际通行规则赋予农民永久租赁权,即在国有土地的基础上建立国家与农民的永久租赁关系。首先,家庭承包的“契约”和中央一再强调的“长治久安”、“30年不变”,既不规范,也不放心。”“合同”是指“合同到期后另行安排”,“合同期限到底有多长?”时隔30年,如何才能指望这种不明确的“产权制度”有效率?这启示我们,必须赋予农民永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真正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只有在土地抵押等难以操作的情况下,才能变得不难,只有农民拿到了产权,才能完整。第二,永久租赁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已被世界市场经济国家广泛采用。它是现代法律的规范制定和重要内容。它是一种以支付租赁费为代价,在他人土地上永久耕种或放牧牲畜的权利。
    2023-05-08
    424人看过
  • 土地永久占有权是谁的?
    一、土地永久占有权是谁的?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土地范围: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农村土地使用有哪些严格限制?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承包期内发包人
    2023-04-18
    406人看过
  • 土地转让合同没写年限是永久的不
    土地转让时,在转让协议中一般要载明土地转让的期限,如果转让协议没有载明转让期限的。转让期限不超过土地使用剩余年限或者承包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
    2023-06-23
    395人看过
  • 墓地是永久所有权吗
    法律综合知识
    一、墓地是永久所有权吗墓地并非永久所有权的。在城市地区,公墓通常规划一整片土地专门用于墓地的使用,而农村地区则多为私人墓地。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墓地,购买者都并不拥有其永久所有权。实际上,墓地的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并且这个期限通常根据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二、公墓使用权期限是多久?公墓的使用权期限通常根据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1.在一些人口密集、城市死亡率较高的地区,为了提高墓地的使用率,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被设定为20年左右。2.在购买公墓后,购买者只拥有该墓地的20年使用权。在20年后,购买者需要按照购买时价格的百分比续交管理费用,以维持墓地的继续使用。三、墓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当墓地使用权到期后,购买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续交管理费用。1.续交的年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5年、10年或15年等。如果购买者在到期后没有前来续交费用,公墓管理部门会及时通知购买者。2.如果购买者仍未在规定时间
    2024-07-28
    490人看过
  • 不诚实是永久的吗
    不诚实是否是永久的不诚实不是永久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从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一)所有被执行人都履行了确定有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三)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终止执行。第1条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在什么情况下成为被执行人有效的法律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抗拒执行的。;(二)采取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隐瞒、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拒绝执行执行和解的无正当理由的约定;(六)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其他人。
    2023-05-31
    253人看过
  • 关于地役权期限的规定
    实践中可能发生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与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的情况,比如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为20年,而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有30年了,此种情况下地役权的期限最长为20年。设定地役权,双方当事人要协商确定其期限,当事人对地役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作出补充协议。设立地役权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他们之间设立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他们各自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作了规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
    2023-06-08
    119人看过
  • 地役权的期限如何确定?
    设定地役权,双方当事人要协商确定其期限,当事人对地役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作出补充协议。设立地役权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他们之间设立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他们各自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作了规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论是作为地役权人还是供役地权利人,他们设立地役权的期限都是受限制的,因地役权是依附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存在的用
    2023-04-30
    144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地役权
    词条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 更多>

    #地役权
    相关咨询
    • 地役权能不能设置成永久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3-11-21
      地役权不能设置成永久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具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 地役权能否设置为永久的除此之外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29
      地役权的期限不能设置为永久,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 地役权能不能设置成永久的呀,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4-10-03
      地役权不能设置成永久。地役权的具有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土地经营权承包期限永久吗。是多久啊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22
      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不是永久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到2027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必须坚持的原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集体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有利于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 股权转让是永久期限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9
      版权转让的形式,通常以版权所有人将其全部版权权利转让予他人,简单的说,就是将该版权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以后,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并且是在整个版权的保护期限内,等于永久性的版权转让,包含人身权的情况下,人身权不可转让。其中版权转让也可是有期限的,或在某一段时间内的版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