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2)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深圳有自有房产,或者在深圳的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
(3)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a)本人受聘境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b)本人在境内有退休金或养老金领取;(c)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d)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定居的只需符合以上第一点中规定(1)和(3)两个条件】2、符合以上第一点中规定的原户籍非本市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深圳定居的;(2)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下同)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父母户口已注销,其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深圳定居的;(3)国外出生的60周岁以上(含60岁)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深圳定居的;
(4)在国外出生的华侨,因在境内的父母或一方无其他子女,申请到父母或一方户籍地深圳定居的;
(5)符合深圳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的。
二、办理材料
真实填写,本人签名
真实填写,本人签名,需要两个见证人
本人近照
公安出入境部门打印
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持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自有房产证明的,还应当同时提供经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所在居(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反映家庭成员关系的公安机关户口底册复印件(加盖户口专用章)、亲属《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书。
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申请人提交有稳定生活保障的积蓄证明的,积蓄证明为不少于13万元(含13万元)的存款期限为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银行定期存款证明。积蓄为申请人境内亲属所有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境内亲属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承诺书。2.申请人提交工作证明的,应当提供3个月以上(含3个月)工资银行流水或3个月以上(含3个月)社保记录。
不能提供户籍档案底册注销证明复印件的,出具派出所户籍档案底册注销证明缺失情况说明,并由派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
本人签名并经有效公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2.注册开通个人账户。
3.查阅事项提出申请。
4.上传电子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各区侨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各区侨务部门当场核验材料,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原因。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各区侨务部门提出初审办理意见交给市侨办。市侨办提出终审办理意见。予以批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不予以核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未予批准告知单》。
4.结果。
各区侨务部门在收到市侨办审批结果后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或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盐田区香径南街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
5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盐田区侨办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五条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
华侨申请到佛山市顺德区定居的,由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对申请人的出入境信息、入户信息的实质性及所持护照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就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款之规定提出具体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上报材料后,需要核查出入境信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华侨出入境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七条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八条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含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书面回复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达受理机关或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并以《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知告同级公安机关户政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6年)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政〔2015〕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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