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接受房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2:34:19 222 人看过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交付商品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验收合格;

<2,具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2)买方收到卖方的交货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

2。买受人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本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3。在不通知买方的情况下改变房屋类型、朝向和结构。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在处理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一般将房屋质量问题分为三个层次:1。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主要构件的平面或空间构成。课程的主要结构还包括基础工程的质量。2这是可以保证的一般质量问题。这是指除了基础和主要结构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这将不会影响修复后的正常住宅使用。三。介于前两种情况之间的一种情况,即“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在司法实践中,“严重影响居民正常使用”的认定属于法官根据生活常识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往往涉及以下几个要素:

损害居民生命安全的,损害居民生命安全的程度,直接决定对居民使用的影响;对居民健康有危害的,以医院的病历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的技术检查结论为准。此外,即使不存在大面积渗漏导致居民装修被毁等财产损失等危及居民生命、健康和安全的情况,也应认定为达到对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程度。

维修时间。如果多次维修失败,也可以认为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使用。

房屋质量应该放在房屋的整体价值和购房者的购买目的中进行综合评价。业主拒绝接受房子不一定是对的。如果他想拒绝接受房子,他应该寻求律师的指导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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