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浏政发〔2008〕12号)文件,现将我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实施主体的职责和要求
(一)实施主体及其相关部门职责。
1、为切实加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主管国土、房产、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公安工作的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生物医药园、制造产业基地、农业园、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局、民政局、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规划局、房产局、市政府法制办、城建集团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拆办”,设在国土局内),市征拆办负责全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项目的概算审核和方案审查等业务工作。
2、市国土局:负责发布预征地公告;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和实施公告;进行调查登记和现场核实;按标准编制征地补偿概算;负责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拨付;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
民安置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复查等工作。
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生活保障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4、民政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和村务公开等工作。
5、公安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并办理转户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暂时停办征地公告发布后的户口迁入和分户;协助搞好征地范围内的户籍调查核实等工作。
6、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群众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协助国土部门做好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事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工作;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二)有关要求。
1、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得违反程序
拆迁,不得违反规定安置,以确保全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平衡。
2、所有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方案均应报市征拆办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严禁擅自变通或执行走样。
3、严格按政策标准实施补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借口向建设用地单位索要费用。
4、严格管理征地补偿资金帐户。征地补偿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市征拆办专用帐户,未足额存入或者市辖范围内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未经审核的,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不得实施拆迁腾地。
5、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操作。对符合进入公告程序的征拆项目,必须依法发布征地公告。
6、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对乱开政策口子、弄虚作假、工作不力、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关于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
(一)关于房屋合法性认定。
1、房屋合法性应严格按照浏政发〔2008〕12号文件第17条规定进行认定。
2、无法准确界定房屋建设年限的,按以下原则认定:
(1)以1987年农房清查资料作为参考依据;
(2)调取国土部门房屋建设航拍资料作为证明;
(3)由被拆迁人提供证明材料,乡(镇、街道)、村证明,市征拆办经核实后,在所在村、组进行张榜公示,无投诉举报的;
(4)上述方法均不能证明的,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长政发〔2008〕30号)第二条第三项“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市征拆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建筑面积不足人均45平方米的据实补偿”规定执行。
3、对超面积建房进行了收费或罚款处理,但未补办有关手续的,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
4、原不在规划区范围内、现已纳入规划区范围内的拆迁户合法建设面积(必须是一次性成型的房屋),按原国土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确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5、预征地公告发布前在建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遵循以下原则:在征地方下达停工通知时不足一层的按一层、超过一层不足二层的按二层,以此类推认定建筑面积,除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不补、搬迁费补一次以外,其它按政策执行。下达停工通知
后继续施工的部分不予补偿。
6、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购买者确系他处无房,并在发布征地公告之前办理了转户手续的依法予以补偿,其它情形不予补偿。
(二)关于批多建少房屋的拆迁补偿。
对一次成型且与主屋同时建成的生活用房,原则同意用该生活用房补充剩余面积,并按其结构补偿;不是一次成型的房屋不能作为补充用房。
(三)关于一户多栋有证房屋的拆迁补偿。
1、以家庭主要成员组成的自然户(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多栋房屋且多栋房屋均在红线内需要拆迁的,认定其一栋为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安置,其他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
2、一户多栋有证房屋只有一栋房屋在红线内需要拆迁、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红线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时除过渡费不补、房屋搬迁补助费只补一次以外,其他按政策补偿,将红线外的房屋确认一栋视同于重建房屋,不参与安置,且被拆迁人出具承诺书,同意在下次拆迁时对该房屋只补房屋过渡费、搬迁补助费一次,其他费用一律不补,参与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其所有房屋必须全部拆除,选择其中一栋按浏政发〔2008〕12号文件的标准结合本《补充规定》补偿,另外的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如未全部拆除的,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3、在集镇购集体土地所建房屋,在房屋拆迁补偿时,按房
屋重置价、装饰装修、搬家补助费、按期拆迁奖补偿,不支付过
渡费和购房补助费。
(四)关于房屋基础及土方、护坡等的补偿。
已在房屋补偿费中包干的,不再进行补偿;但一层以下确因受地形地貌影响的架空层部分,除按浏政发〔2008〕12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加价因素外,另按以下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一是层高在2.2米以上,四周有墙体、门窗可作房屋使用的,只按砖混一类房屋补偿标准(460元/㎡)的60%予以补助,不补偿其他费用;二是只有构造柱,无墙、无门窗的,只按砖混一类房屋补偿标准(460元/m2)的40%予以补助,不补偿其他费用。层高1.2米以上、2.2米以下的按上述标准的50%补偿,层高1.2米以下的按浏政发〔2008〕12号文件规定增减因素第三项予以补偿。
(五)关于生产用房的拆迁补偿。
生产用房超过100㎡按每户100㎡包干补偿,不足100㎡按实补偿;高度不足2.2m、四面无墙体、填心门窗的按标准的50%补偿。
(六)关于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
利用住宅房屋作商业门面或改作厂房使用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拆迁未满租赁期的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征
地公告的拆迁腾地期限内变更或解除租赁关系。
(七)关于只拆户外设施的拆迁补偿。
合法房屋不拆迁,但需拆除合法房屋的室外必备生活设施
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由建设施工单位恢复;二是无法恢复的按栋户结合原则,最高补偿不超过1.5万元。需与户主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地单位及相关个人应出具承诺书,该补偿费用在该户房屋下次拆迁时,在室外设施总费用中扣除,不予重复补偿。
(八)关于非农户房屋的拆迁补偿。
1、有合法建筑转户的非农业人口拆迁户,严格按政策拆迁,如已经享受了福利分房、货币分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享受了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住房补贴的,本次不予补助购房补助费和过渡费,搬迁费只补一次。未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购买经济适用户以及未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住房补贴的,按政策规定补偿。
2、非农户继承合法房屋的,原产权人或继承人家庭中任何一人享受了福利分房、货币分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享受了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住房补贴的,本次拆迁只补偿房屋补偿费、室内装饰、室外设施、搬家费一次、按期拆迁奖金,其他费用一律不予补助。原产权人和继承人家庭中任何人均未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未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住房补贴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3、迁回原籍的非农户,户口已转为农业户的,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按农业户拆迁标准执行:①经当地公安部门核实;②户口迁入前必须有迁入方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的户主签字同
意;③必须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享受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集体财产权益的合同。
4、一户家庭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户口的混合户拆迁补偿按以下原则执行:
(1)混合户中的非农业人口必须是户籍落户在本村(社区)、常住当地的非农人口。
(2)非农户口中都没有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未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住房补贴的,其合法建筑面积按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分摊,补偿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
(3)非农户口中任何一人享受了福利分房、货币分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住房补贴的,取消该户中所有非农人口的分摊合法建筑面积购房补助费,其他按政策执行。
(九)关于水泥混凝土搅拌站的拆迁补偿。
根据浏政发〔2008〕12号文件要求,结合水泥混凝土搅拌站的实际情况,水泥混凝土搅拌站拆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补偿、补助:
1、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浏政发〔2008〕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建设用地补助费用和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室内、室外生产设施不能搬迁的,按照红线用地面积50元/㎡包干补偿,搅拌站内的水泥坪和混凝土道路、沥青道路以及其他设施不再计算补偿;可以搬迁的设备和设施按照规定的
标准包干补偿。
2、没有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照土地邻近水田标准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水泥混凝土搅拌站内的所有设备和设施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补助;水泥道路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
3、经依法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包干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重置价格的80%;实行包干补偿后,其装饰装修及设施和购房补助费、过渡费、搬迁费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补助(水泥混凝土搅拌站补偿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
(十)关于烤烟房的拆迁补偿。
按其规格大小确定规格分为小、中、大三种,分别按2000元/栋、3000元/栋、4000元/栋予以包干补偿〔其中:3.33m×3.33m以下为小栋(不含3.33m×3.33m),3.33m×3.33m至4m×4m为中栋(不含4m×4m),4m×4m以上为大栋〕。
(十一)关于规模养殖场的拆迁补偿。
规模养殖户养殖场面积在100㎡以上(含100㎡)的补偿按该养殖场建筑面积120元/㎡进行补偿,100㎡以内的按生产用房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补偿。
(十二)关于坟墓的迁移补偿。
新葬坟墓(3年以内)或超过3年时间但迁移时棺木确实未腐烂的,另给予每棺1000元的补偿。有多具尸体的合葬坟墓迁
移时,每增加一具另补100元。
(十三)关于电杆、拉线影响耕作的补助。
电力、通信、广电等线路中的电杆、拉线不征地需占用土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的影响,作一次性补助,其补助标准为:水田200元/孔,旱地150元/孔,其他土地100元/孔。
(十四)关于“半边户”和独生子女的拆迁补偿安置优惠待遇。
1、依照本《补充规定》按人口认定房屋建筑面积的,可以凭独生子女证增加不超过45㎡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2、属于货币安置的独生子女家庭户凭独生子女证享受一个人口的保障住房安置面积的奖励。
3、“半边户”家庭中其城镇居民一方经确认其没有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未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住房补贴的,同意以户为单位,增加1人购房指标。
4、一户家庭中既属“半边户”又有独生子女证的只享受1个优惠指标。
5、拆迁安置后拆迁户家庭中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收回其优惠款项。
(十五)砖木、土木类房屋补偿增减因素参照砖混类增减因素执行。
三、关于家庭分(立)户建房和户籍迁入等问题
(一)严格农业人口家庭分(立)户制度。
农业户口分(立)户建房应遵循以下规定:
1、一户只有一子女的或一子多女或多女的不得分、立户建房(已分立户的按一户处理)。
2、独女户入赘及多女户可自行选择一女入赘迁入入户,但父母必须与其女并户。
3、一户多代的,以最低辈份男性达到分立户条件方可分立户。
(二)关于户籍迁入问题。
1、正常婚迁、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退伍军人以及“两劳”人员回原籍四种类型迁入农业户口,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村民义务且享受村组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的,可以参与当地拆迁补偿安置。
2、原户籍为农业户口,因购买城镇户口(未参加工作)或因征收集体土地自然转为城镇户口(未参加工作)且未拆迁安置的,履行了村民义务且享受村组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的,可以参与当地拆迁补偿安置。
3、原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大中专院校读书、服现役的义务兵、“两劳”人员将户口迁出,现继续履行了村民义务且享受村组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的,可以参与当地拆迁补偿安置。
4、离异分户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离异双方才能各按一户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户外设施只按一栋补偿);否则,离异双方
只能对原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1)经当地有关部门核实;
(2)必须有一方已再婚;
(3)再婚的另一方户口必须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4)再婚者另一方的户口迁入前必须有迁入方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户主签字同意落户;
(5)必须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定享受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它集体财产的权益的合同。
5、正常应迁出的户口和寄户未履行村民义务和未享受村组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的,不参与当地的拆迁补偿安置。
(三)关于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等问题。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生物医药园规划区、制造产业基地规划区范围内和已发布预征收土地公告的用地项目范围内,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应首先征询市征拆办的意见。
四、关于安置问题
(一)征收淮川、集里、荷花、关口等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生物医药园规划区、制造产业基地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采取货币安置(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置方式除外)。
征收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统一安置。
(二)采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以每个安置区不
少于50户为标准。
(三)五保户的拆迁安置不再按正常拆迁户划地重建,由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置,并由征地单位增加3万元/户的补助费补助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安置区的选址由市规划局综合拆迁户和其他部门意见确定,并拟定与之配套的规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安置区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批准后的规划方案具体负责落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市规划局、监理站负责全程监督和工程质量,拆迁人根据进度、质量等,按合同约定拨付重建用地补助费。重建用地补助费包括规划设计、用地、报建、“三通一平”等费用。
(六)实行分散安置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并向农村居民点集中。
(七)实行分散安置的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安置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地类据实补偿,每户的安置面积按人均80平方米计算(包括道路、地坪、房屋通风、采光等)。
(八)实行分散安置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三级负责,以村、组为安置主体,乡(镇、街道办事处)督促协调安置点建设,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将安置地基落实到户。
(九)关于进入社保人员的确定。
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数严格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依程序确定。
纳入社保的人数=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前人均土地面积。
(十)属于浏政发〔2008〕12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土地被征收且需要拆迁房屋的农户,应优先纳入货币安置范围。
(十一)需纳入社保的人员确定与否不影响征地公告发布和征地程序进行。
(十二)实行货币安置人员的田、土、山、水承包权由原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回,未收回的不纳入社保安置。
(十三)扣除被征土地补偿费的25%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不能补助到组,农户不愿参保的不退还社保资金。
(十四)拆迁户不申请购买政府保障房源而购买商品房的,实行契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五、其它相关规定
(一)关于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归口管理。
按浏政发〔2008〕12号文件“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市征拆办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帐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补偿标准的统一。
为保证全市补偿标准的统一和综合平衡,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补偿问题和特殊个案涉及政策没有涵盖的,由市征拆办、市国土局负责收集整理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上级未有明确规定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表态、新设补偿补助和奖励项目,不得提高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认定合法面积,不得擅自增加补偿安置人口,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建设用地单位索要任何费用,不得将不可预计费作为提高补偿标准的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长政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由市监察局等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保障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统一政策标准。
(三)关于其他未尽事宜。
浏政发〔2008〕12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未涉及或未具体规定的特殊事项,由项目单位(指挥部)书面呈报解决该问题的操作办法,经市征拆办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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