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哪些减免优惠政策?
1。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征税对象,对土地使用者征税,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征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级以上城市征收,城市地区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市、县、镇、工矿区等,其中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税采取一系列不同的税种,大、中、小市县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不同。为防止长期不使用、限制多占土地而征用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税。根据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享受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包括:(1)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税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复垦的土地和改建的废弃土地,从5年至10年免征使用税。复垦复垦用地和废弃重建用地,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税务局确定,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期限内。(2)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与其他企业用地有明显区别的,由国家财政部门出资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3)根据规定,企业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后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在此之前不得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但征用非耕地的,从批准后的次月起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4)企业关闭、注销、搬迁后原址不再作他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暂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5)企业范围内未使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的土地使用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地方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批准;每年减免1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审批,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的,应当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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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有什么优惠政策?青海在线咨询 2021-10-13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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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技术使用费税收优惠政策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5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也可委托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申请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 2、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3、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4、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5、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 6、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 7、受让方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