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考勤记录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和权力。同时,该条款还明确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义务和仲裁委员会在证据调查中的职责。
证明劳动者上班在岗的,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考勤记录,并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收集。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劳动仲裁如何收集证据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而收集证据是劳动仲裁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那么,劳动仲裁如何收集证据呢?
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提供证据应当符合一定的法定形式。仲裁庭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应当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补充证据。
其次,劳动仲裁庭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客观、全面的原则。证据应当以原件或者原物为优先提供,并在接受证据时向对方当事人说明。同时,仲裁庭也应当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
最后,劳动仲裁庭在收集证据时,还应当遵循及时、充分的原则。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开庭审理前提交,并在开庭审理时提交。当事人因故不能在开庭审理时提交证据的,可以提交书面的陈述或者盖章的证据。
总之,劳动仲裁庭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法定形式、合法、真实、客观、全面、及时、充分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劳动仲裁的公正、及时和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
总之,劳动仲裁庭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法定形式、合法、真实、客观、全面、及时、充分的原则,以确保劳动仲裁的公正、及时和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工作证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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