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责任导致施工工地伤亡事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7:55:09 417 人看过

施工工地发生伤亡事故,法人需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法人是一个团体或者企业组织,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权利和责任是双向的,有权利必然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如公司法人要用自己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起重脱钩伤亡事故

2000年4月25日8:30,某冷轧厂准备车间轴承班班长张林召开班前会,对当天工作进行安排。当天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安装机架,分2组进行,一组为李明、王新、刘伟3人,负责安装2台机架;另4人为一组,负责安装3台机架。行车工张齐配合2组进行吊装作业。

10:30,李明这一组第一台机架安装完毕,准备将机架吊离安装平台。李明打手势让张齐将行车开到安装平台上方来,刘伟和王新对机架进行兜吊捆绑,刘伟在机架靠近大门一侧挂钢丝绳,王新在刘伟对面挂钢丝绳,李明站在刘伟同侧进行指挥。王新挂好后问刘伟挂好没有,刘伟回答说挂好了。王新即开始指挥张齐起吊,指挥信号为打“口哨”和“手势”。行车驾驶位置位于机架安装平台斜上方,行车工看不见所吊机架,只能听信号起吊。张齐听到指挥信号后,即打铃警示并提升卷扬。刚一提升,张齐就看到王新快速后退并摔倒在地,便赶快停止起升。此时,王新这一侧的钢丝绳已脱落,而机架已被提升,并被拉倒砸在王新身上。

现场作业人员闻讯后,急忙用脱落的钢丝绳重新捆好机架,将机架迅速吊起。王新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

1.人的因素

(1)侥幸作业

在起重操作中,王新挂好钢丝绳后,未执行规范指挥信号和手势,而是打口哨指挥起吊,发现钢丝绳脱落后,没及时给信号示意停吊和落绳,而是抱以侥幸心理,认为还未完全起吊,在未经确认的情况下就上前准备重新挂绳,这是严重的违章操作,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2)操作不当

行车工张齐起吊机架时,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待钢丝绳绷紧后再听指挥起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3)无证上岗

王新本岗位工龄不到1年,且无司索、指挥人员操作证。行车工张齐有操作证,但行车作业时间不足1年,经验不足,识险、避险及自我防护能力差,是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2.设备因素

(1)机架无起吊提升装置,不便于捆扎,以至于在起吊过程中机架稍有摆动就发生脱绳,是导致机架倾翻的直接原因。

(2)由于行车驾驶位置位于机架安装平台斜上方,行车工不能看见所吊机架,只能听信号起吊。当发生机架脱绳后,行车工不能及时看见和处理,也是导致机架倾翻的直接原因。

3.环境因素

机架安装平台上安装工具乱扔,王新在后退的过程中脚绊到扳手上而摔倒,是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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