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和刑事犯罪的犯罪程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2 08:25:54 159 人看过

刑事犯罪减轻罪行应当从以下方面来衡量: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4、犯罪的损害结果。5、犯罪侵害的对象。6、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7、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的态度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如实交代罪行,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由其他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等等。

经济刑事犯罪行为方式

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法规,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大类,或称为经济犯罪的作为和经济犯罪的不作为。

(1)经济犯罪的作为

经济犯罪的作为是经济犯罪行为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方式,绝大多数经济犯罪行为由作为构成。经济犯罪的作为表现为行为人采取积极而不是消极的举动去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或者表现为行为人对于禁止性法律的违反。在研究经济犯罪的作为时,有一个问题是需要我们考虑的,即经济犯罪的作为是否存在着不同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经济犯罪的作为存在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由于经济犯罪本身的复杂性,经济犯罪的作为也会表现出复杂性。由于经济犯罪的作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的积极举动,也可以是行为人利用他人(或物)的积极举动,例如,走私罪,行为人不仅积极实施走私犯罪行为,而且利用他人的积极参与走私的行为,利用交通工具运输走私物品,利用武器掩护走私物品,这些都是作为的不同表现,也就是说,在走私犯罪行为中,既有行为人个人的积极举动,又有行为人利用他人、利用物的积极举动行为。研究经济犯罪作为存在的不同表现形式,可以进一步认识经济犯罪复杂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经济犯罪的不作为

经济犯罪的不作为是经济犯罪行为方式的另一种表现。经济犯罪的不作为表现为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而构成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作为的经济犯罪是一种消极、静态的不行为,是违反义务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作为经济犯罪是经济犯罪的一种特殊方式。构成不作为经济犯罪的行为人是负有特殊义务的人。

何为特殊义务,笔者认为,特殊义务主要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职务上的义务,此外,还包括行为人先行行为所生产的义务和基于法律行为而生产的作为义务。在经济犯罪中,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较少,比较典型的有危害税收方面的犯罪,行为人都是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当他们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应当依法纳税采取消极的行为,甚至采取暴力抗拒的行为,便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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