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30日,家住浦东新区某小区的顾某在下夜班回家时被一小客车撞倒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本事故当事人责任无法认定。事故发生后,顾亮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结论为:右侧锁骨骨折。后经有关机构鉴定,顾亮伤情构成伤残十级,休息期150日,营养期75日,护理期75日。
此后顾亮多次与肇事司机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无奈只能求助律师。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韩某、宋某两位律师接受了顾亮的委托后,将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放心保)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全责,以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3万元。
【庭审焦点】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公安交管部门没有对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如何认定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和责任?
被告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即警方拿不出证据证明被告负有事故的责任,所以被告是没有责任的。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有违章行为,亦没有证明自身在横穿公路时没有违章,故在事故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最多是按照公平原则,对半承担损失。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韩某、宋某两位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本案事故认定书虽然显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告方有证据证明,原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自己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才可以减轻被告一方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未提供原告违反交通法规的证据,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判决】
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定案参考依据,不能作为民事侵权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本案中,交警部门虽无法做出责任认定的事故,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事故发生的损害行为、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划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证据,该院确定被告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且无证据证明原告方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而己方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各项赔偿金25.6万元。
所谓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指司法人员处理侵权纠纷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那么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哪种归责原则呢?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是在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和过错程度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害人所受损害程度的公平考虑而决定的责任。法官所要考虑的因素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损害程度和负担能力。该归责原则适用的是前提是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而在本案中,双方并非没有过错,而是过错无法认定,在此情况下并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法律事先规定,一旦加害人实施了某种加害行为,法律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被告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其责任即可豁免。其目的在于改变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举证不利的地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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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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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工伤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05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就视为没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就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