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驳回回避申请要求复议的申请
申请人:曾xx,**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2013)东一法刑重字第5号案件被告人田小X的指定辩护人。
申请事项:要求对驳回检察员麦XX在本案发回重审的一审办理中予以回避的申请依法进行复议。
事实和理由:
鉴于:(2013)东一法刑重字第5号案件的检察员麦XX在原审一审期间担任了本案的公诉人,而在本案重审的一审又担任本案的公诉人,该案件重审的一审结果对于检察员麦XX个人的工作业绩及考核存在重大的利害关系,本辩护人在本案发回重审的一审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已经依法提交了《关于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申请》,要求检察员麦XX依法予以回避。2014年6月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本辩护人要求检察员麦XX回避的申请予以书面驳回。
本辩护人经审慎研究后认为: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回避申请的驳回没有正视检察员麦XX重复担任本案原审一审公诉人和重审一审公诉人的事实,也没有依法考察本案重审一审的判决结果和检察员麦XX个人利益存在切身而直接的利害关系,从而将检察员麦XX存在的上述情形排除“本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之外。由于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回避申请的驳回没有无视检察员麦XX在本案重复担任公诉的基本事实,没有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关于法定回避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驳回”没有依法认定事实、没有正确适用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是错误和违法。
据此,本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对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驳回回避的申请进行复议,依法决定检察员麦XX在本案重审的一审中予以回避。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xx律师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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