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0:04:53 106 人看过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内劳社养字[2001]10号

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委员会)、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自治区科研机构调整及人员分流的若干政策规定》(内党发[1999]18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的规定,自治区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转制后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做好这些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2000年转制的科研机构,转制前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参加统筹前职工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参加统筹后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个人账户按自治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转制前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2001年1月1日起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和个人按照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01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资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养老金按下列渠道支付:

1、转制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项目外的(含享受地方性优惠政策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后增发的退休金、各地或各单位自行制定的补贴项目),由转制后的单位负责支付。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提前退休的人员的退休金,由转制后的单位负责支付,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2、转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按劳社部发[2000]2号规定的渠道支付养老金。

(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办理离退休,养老金按自治区内政发[1998]36号和内劳险字[1998]1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发。

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衡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核定过渡期内离退休的人员的补贴标准时,原事业单位离退休金的计算依据一律封定到2000年12月。

(三)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科研机构转制后的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盟市劳动保障、经贸委、科委、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使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作平稳过渡,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管理,认真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时为转制单位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按照全额征缴全额拨付的基金结算方式,及时拨付应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转制科研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进行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要高度重视并保证科技人员退休后应有的生活待遇,按时足额应由单位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发生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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