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积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1 09:15:13 310 人看过

办理公积金应具备条件如下:

1、职工必须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然人;

2、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一定的期限;

3、申请人需要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以及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4、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买的住房应当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缴纳多久可以贷款

(一)具有XX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二)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有些城市则规定不得少于12个月。

(四)在XX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房)并具备有关手续、文件和已交付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六)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另外需注意的是,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未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大不超过65周岁)。

(八)公积金贷款期限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二、南京公积金贷款50万条件

南京公积金贷款50万条件:

1、贷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前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处于正常状态。

2、贷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

4、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购房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采取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完毕6个月内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3个月内申请贷款。建造、翻建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5、贷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1)、贷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贷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

6、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员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缴存员工家庭,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员工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7、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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