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怀孕女职工和其他员工的安置是一样的,依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放
首先,按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要照发工资。
并且,用人单位是否购买生育保险,生产期妇女都可以享受带薪产假,不过,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享有的待遇均由社保基金支付。反之,将由用人单位自主承担,包括产假期间工资。
其次,按照女职工孕期、生产期以及哺乳期,女职工可以按以下标准领取工资:
1、孕期
即在保胎时期,由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不过,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得到许可,并经本人申请和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假,工资会按照女职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2、生产期
按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可能实际中领取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相等,所以实践中按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具体如下:
(1)如果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即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高于生育津贴,女职工拿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归单位。
(2)如果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按产假工资发女职工,生育津贴下来后将差额补回女职工,剩下的归用人单位。
3、哺乳期
女职工生产后未恢复身体难以回归工作,得到许可,并经本人申请和单位批准,能够再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会按女职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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