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情」
张某系某经销纺织机械的个体户,去年6月,张某为了扩大经营,从劳务市场招聘一名下岗位人员刘某,并且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劳务用工合同。合同内容是:刘某白天负责为张某销售纺织机械,晚上为张某看管仓库,月工资1000元,但货物遭毁损后或被盗刘某必须负责赔偿。同年9月24日晚10许,张某乘刘某上厕所之机,用自己掌握的钥匙(张某与刘某都有仓库门钥匙)打开仓库门,盗得纺织机械3台,价值人民币4600余元。第二天,张某以刘某看管不严致货物被盗为由,要求刘某按价如数向其支付了货物赔偿金,后刘某觉得有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法院认定」
检察机关起诉认定张某构成侵占罪,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特征,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故以盗窃罪对张某判处刑罚。
「疑难问题」
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即对张某到底是定盗窃罪,还是定侵占罪,抑或定诈骗罪?
「分歧意见」
对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其理由是:张某与刘某作为货物保管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尽管对货物的占有存在着上位与下位的区分,但两者之间实际上还是一种共同占有关系,具体而言,即作为上位者的张某系主占有者,而作为下位者的刘某系从占有者,而既然作为上位者的张某也是货物的占有者,那么其避开下位者(从占有者)拿走货物,也就是说取走自己所占有的财物,当然谈不上夺取占有,而盗窃作为夺取罪,其基本特征就是夺取占有。但是,由于刘某对其保管中的货物存在民事责任,因而张某乘其不备盗走其占有的货物侵害了刘某的财产权,是故,对张某的行为应按侵占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理由是:刑法上的占有是以事实上对财物支配为基本特征,占有的有无,也就是对财物是否处于支配状态,对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通常认为,占财产犯罪绝大多数的取得罪按其性质可分为夺取罪与侵占罪两类,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侵害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具体而言,如财物在他人的占有之下,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夺取,就有可能构成盗窃等夺取罪;反之,如财物不在他人占有之,而是由行为人占有或不为任何人占有,那就不可能构成盗窃等夺取罪,而有可能构成侵占罪。就本案来看,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盗窃罪,其依据在于将下位者的刘某看法是独立占有者;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侵占罪,那么,张某与刘某之间究竟应是何种占有关系呢?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若上位者直接监视下位者管理财物,下位者只是物理、机械地对财物进行支配时,那么,此时下位者只是单纯监管者或辅助占有者,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应认定是上位者占有财物;反之,若上位者只是从宏观上管理控制财物,而委托下位者直接管理,支配财物,且下位者对其管理、支配的财物具有相当处分权,则可认为此时下位者对财物存在占有,也就是独立占有者。就本案来看,刘某虽受张某的委托直接管理、支配财物,但对其保管中的财物却不具有处分权(对货物毁损的民事责任只是其保管义务不履行的后果,而非拥有处分权的对价),因而不能认为刘某保管货地物就是对货物存在占有,既然如此,当然不能认为张某盗走其保管中的货物就构成了盗窃罪或侵占罪。但是,结合本案张某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动机,不难看出,其乘刘某不备取走刘某为其保管的货物真意图在于造成货物被盗的假象从而骗取刘某的赔偿金,因而,对张某的行为应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评析意见」
首先,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可见,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他人财产的合法持有者。而本案的张某不是他人财产的合法持有者,而是自己财产的所有者。因而,张某不符合侵占罪的主体身份。侵占罪非法占有的对象,是侵占者本人合法持有的他人财产。从本案来看,张某所盗窃的财产,是他本人所有而被他人合法持有的财产。换句话说,张某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合法持有的自己财产。实际上是自己盗窃自己的财产。因而,从盗窃对象来看,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特征。相反,如果刘某为了非法占有张某的财产,将张某的财产非法盗卖,则可以构成侵占罪。总之,无论是从主体上,还是从侵犯对象上看,张某的行为都不符合侵占罪的特征,不能构成侵占罪。
同时,笔者认为,本案也不宜定诈骗罪。本案实际是一个牵连犯,即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盗窃是手段行为,诈骗是目的行为。根据本案的特点和牵连犯的定罪处罚原则,本案应当定盗窃罪。
1、本案虽然存在手段行为盗窃与目的行为诈骗的牵连,但其基本特征是盗窃。首先,从张某与刘某对所盗窃财物的占有关系来看,两人虽然存在上位与下位或主从关系之别,但处于上位的张某对所盗窃之物只是从宏观上管理控制,而主要是委托下位者刘某直接具体管理,而且双方明确约定,若货物遭毁损或被盗由刘某负责赔偿。因而,刘某是所盗窃财物的直接占有者或持有者。正因为刘某是所盗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并要承担管理不善责任。张某才心生邪念,图谋贪财。第二,张某主要是通过窃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由于财物主要由刘某直接占有,张某难以通过直接占有方式实现非法占有目的。因而,张某采取的基本手段是秘密窃取,即趁刘上厕所之机秘密窃走财产。张某虽然掌握有仓库钥匙。这只是为他盗窃提供了一定的方便条件,张某要非法占有财产,只能通过秘密窃取手段取得,不能通过公开的方式取得,因而,秘密窃取是本案的基本特征。
2、本案张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张某也应定盗窃罪。第一,从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来看,盗窃犯罪重于诈骗犯罪,如前所述,本案的基本特征是盗窃,而且盗窃已经既遂,而诈骗罪属于未遂。从具体犯罪罪行来看,盗窃罪重于诈骗罪。第二,从法律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标准和法定刑来看,盗窃罪重于诈骗罪。除了盗窃金融机构和文物外,对于一般盗窃构成犯罪的,其法定刑与诈骗罪虽然是一样的,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犯罪构成的起点数额以及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额标准,都高于盗窃罪,这样,两者相比,盗窃罪实际上重于诈骗罪。
总之,笔者认为,本案张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根据本案的基本特征和牵连犯的定罪原则,对张某应当定盗窃罪为宜。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女性职务犯罪的成因
(一)环境因素
1、市场经济的副作用
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贫富差距日渐悬殊,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对人们的价值观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金钱至上、有钱好办事等腐朽观念代替了勤俭节约、无私奉献,整体道德滑坡已经成为当今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而公务人员在这种大环境下,如果没有过硬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素质,很容易私欲膨胀,贪恋金钱,最终滑落到犯罪的深渊。
2、公权力滥用
有些单位不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超越权限和范围行使职权,致使少数人有可乘之机,将国家赋予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当作换取个人利益的筹码。这种权力滥用的结果不但损害了公权力的权威性,也侵害了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3、单位管理缺失
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发现有相当比例的发案单位缺乏有效、规范的管理体制。财务制度不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普遍存在。这些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动机和条件。为此,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仅我院2006年至2008年就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60余份。
(二)心理因素
1、侥幸心理
绝大多数职务犯罪的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都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做的天衣无缝、滴水不漏,不会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觉得贪污受贿的人很多,自己不会运气那么差撞到枪口上。而女性虚荣心较强,面对金钱物质的重重诱惑,很难经得住考验。
2、从众心理
相对男性而言,女性的感性思维多于理性思维,容易受他人行为方式影响,遇到问题时不能独立进行理性的判断和思考,法律意识淡薄,立场不坚定,不捞白不捞、法不责众等想法致使部分人走向犯罪的道路。如我局2006年查办的某国家机关处长卢某受贿案,卢作为该单位的一名女性中层干部,平时工作勤恳,处事低调,在其上级领导长期不良行为的影响下,认为别人收礼,自己不收就吃亏了,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多次收受行贿人送的现金和购物卡。
3、母爱心理
女性感情丰富细腻,易受他人情绪支配,甚至有的女性以照顾他人为乐,以满足自己的母爱情结,但如果任由这种母爱无原则的泛滥,则可能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效果。实践中,有的女性为了满足丈夫、情人物质方面的享受,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单位公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同时自己也落得悲惨下场。如我局查办的某基金会出纳刘某、李某共同贪污案,刘的丈夫李某以其个人公司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多次请求刘某私下将单位基金借给自己周转,后因挪用公款的数额特别巨大,无法偿还,遂二人携款潜逃,在被抓捕归案后,刘某仍对李某深信不疑,认为挪用的钱是公司亏损了,当得知李某将这些钱大部分用于境外赌博和包养情人时,顿时痛哭流涕,悔恨交加,本案二人均被判处死刑。
4、依附心理
现代社会仍有不少女性存有男人为天,女人为地的盲从思想,对男性过分依赖,惟命是从,缺少自立自强的品质。
-
2023自伤后去“碰瓷”骗取赔偿金如何定性
465人看过
-
放火骗取保险金应如何定性
149人看过
-
骗取公积金贷款如何定性
229人看过
-
自残后索要赔偿,如何定性
156人看过
-
监守自盗和盗窃罪如何定性
434人看过
-
盗用电脑密码套取现金如何定性
148人看过
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开展违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破坏国家职务管理职能的总称。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 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 更多>
-
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24骗取社保资金的,属于诈骗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
-
自伤后去碰瓷骗取赔偿金应该怎么定性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23构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同诈骗罪类似,罪的基本结构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致使对方(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对方财产权受到损害。
-
-
如何保证监事会的自主性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14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还必须使监事会更具自主性。监事会只有摆脱董事会的制约和影响,不必依赖董事会,才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因此,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1、保证监事会的经费。对监事会活动所需之日常经费,应规定事先单独划拨,保证充足需要。而对于执行职务临时所需费用,应借鉴日本商法第279条第2款之规定,监察人因执行职务请求预支费用时,公司非证明其费用对监察人执行职务无其必要,不得拒绝。 2、监事
-
如何取得工伤认定一次性赔偿金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5领取工伤一次性补偿金,一般是等伤残鉴定等级出来以后,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的话,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由社保部门从社保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劳动者辞职以后,由社保部门从社保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劳动者辞职以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