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现将河北省保定地区土地管理局《关于监督检察机构改革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自去年全国土地监察工作座谈会以后,保定地区部分县(市)大胆实践,探索土地监察工作的路子,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他们不仅建立起县、乡、村三级土地监察网,而且以司法部门为后盾,建立起具有监察、治安、执法三大职能的比较协调的土地监察体系。地区土地管理局在前段开展土地监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向各地推广,促进了全地区土地监察工作的开展。他们的做值得各地借鉴。
土地监察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善于总结新经验,以指导本地区土地监察工作。
附:
保定地区土地管理局关于监督检察机构改革情况的报告
保定地区行政公署:
为强化土地管理,依法管好用好土地,我们地区及县、市土地管理局建立后,以监督检察工作为重点,积极主动地探索土地监察机构改革的路子,协调与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取得了可喜进展。从去年秋季徐水县建立土地监督检察大队,到近期容城、涞水、徐水等县土地公安和土地执法机构的出现,土地监察机构经过了一个急遽地、由初级向高级发展演变的过程。一个多层次、系统化、规范化、综合化、具体化的土地监察、执法的格局已现雏形。从纵向看,全区已经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土地监察网。武分发挥各级监察机构的职能,各县、市在大胆探索县级机构改革配套的同时,下力量抓基层组织的改革。在乡镇,部分县、市建立了乡级土地管理所(站),履行各项土地管理职能,代行县局部分职权,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与每乡设一名土地助理员(大部分是兼职)相比较,是一个大突破。
从横向看,县级机构改革发展较快,其改革面涉及监督检察、治安管理和案件处理诸环节。归纳起来有四种组织形式:
一、监督检察大队。一般是与县、市土地管理局监督检察股联合办公,其职能与监督检察股相同,实际是该股的外勤工作队伍。土地治安与执法主要靠县政府领导进行部门协调。
二、土地公安派出所。容城、涞水、徐水县已相继成立。派出所由公安局派干警与土地监督检察人员共同组成,工资由派出单位负担,办公地点设在土地管理局,行使公安局的治安职能。涞水县土地公安派出所由6人组成。公安局从乡里抽调二名派出所所长任土地公安派出所的所长。县土地管理局配备5人;县公安局给土地公安派出所每个成员颁发“公安工作证”,配备治安刑具,着公安服装,县土地管理局配备办公、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等。
三、土地监督检察执法队。该队是土地监督检察大队与公安方面的融合体,人员配备、办公地点等与土地公安派出所相同,具有土地监察和土地治安双重职能。唐县执法队定编10人,公安局派干警3人,土地管理监察干部2人,其余由土地局招聘,土地管理局干部任队长,公安干警任副队长。安国县由土地管理局一名副局长挂帅,并配备吉普车一辆、三轮摩托车两辆、对话机一部。
四、联合执行组(土地执行庭)。容城县继土地公安派出所建立后,最近又成立了土地案件联合机执行组。执行组由4人组成,县法院和土地管理局各出两名,办公地点设在县土地管理局,行使法院执行庭的职能,专司土地案件。
我区土地监督检察机构的改革,特别是土地监察与公安局、法院的紧密结合,适应了土地管理形势的需要,推动了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据统计,1至4月份,起步较早的容城、涞水、徐水三县有关土地的来信来访,平均每乡2.4件,比全区的3.3件低27%,其中违法占地案件平均每乡0.6件,比全区的1.2件低50%.容城县连续4个月没有出现越级上访户。
土地监察机构改革的优点集中表现为:
1.凝聚了公安、法院和土地监察多种职能,产生了巨大的聚变效应,基本解脱了上级领导复杂繁重的部门协调工作。容城县政府主要领导深有感触地说:过去遇有违法占地难题,由五大班子成员带领公、检、法、纪、土等部门一齐出动,确实能镇住,但是,由于一打一散,只在当时起作用,不解决根本问题。有了土地公安派出所把我们解放了,人们怕动真的,看到了“官法如炉真如炉”,只几个人就压住了阵脚,今春盖房盛期,全县没有出现一户不听制止违法占地盖房的。
2.填补了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办案程序这一空白环节,严密了办案程序。去年我们与中级法院制定的《关于处理和审理土地行政案件的若干试行办法》规定:在土地管理局或乡政府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后,如有不服可在30日内到法院起诉。但工作中发现,在30日起诉期内如处理对象不起诉也不履行决定,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土地管理部门鞭长莫及,待起诉期满,房早已盖成,给处理带来了困难。土地公安派出所建立后,这一问题迎刃而解。如有继续违法活动,派出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实行行政拘留等制裁,使违法者无隙可乘。
3.公、法人员与土地监察人员共同办公,信息传递直接,情况掌握全面,办案效率大为提高。各县市法院人少案多,客观上决定了土地案件很难按要求及时处理。如容城县法院执行庭仅有干部2人,各类案件很多,使土地案件的执行受到了制约。今年1至4月中旬,县、乡共下达处罚决定106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需要强制执行的33件得不到及时处理,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土地联合执行组成立后,立即对这些积案进行清理,仅用了15天的时间,就执行31件,占积案总数的94%.
目前,我区土地监督检察机构改革正处于完善、配套的发展阶段。我们认为,建立土地监察与公安局、法院相结合的土地监察、执法体系,是土地监察机构改革的总趋势,应予以肯定,并在面上推广试行。没有行动的市县都应像容城等县那样,大胆实践,勇于探索。机构设置形式不必千篇一律,但必须具备监察、治安、执法三大职能,逐步实现体系化。正在进行的县应抓好完善提高工作。在执法环节上,应逐步增加审判职能,建立全功能的土地专门法庭,对亟需决的问题,各级领导应因势利导,做好工作,使我们的机构既科学、合理、又合法,为将土地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县参阅试行。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招拍挂是什么意思?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9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是指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制度。经营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土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
土地监管机关的监督机构职责有哪些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28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
-
国土局土地证的种类和发证的机关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18土地证的发证机关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证颁发具体的依据为:《土地管理法》 我国颁发的国土局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土地证,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
-
我国各类土地管理机关机构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6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县长由土家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土家族人员所占比例应当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的人员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
乡村公路占用土地。这种情况。土地管理局没规定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0《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