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有修改过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5:01:36 406 人看过

一、行政许可法有修改过吗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行政许可法》等八部法律修改的决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法》修改条款如下:

1、将第五条修改为: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2、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3、将第七十二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8条和第79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8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79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费用的规定

1、《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2、《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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