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投资筹集公租房申请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家庭应在每年的4、5月份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资料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等情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
社区居委会自申请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入户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街道)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三)复审及公示。
镇(街道)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审核申请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镇(街道)社会工作局审核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财产情况。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审核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经复审、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终审、公示和轮候。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到有关材料后将所有申请家庭人员名册信息送民政、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联合上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车辆、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申请人家庭成员住房信息。
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低保信息。
公安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或居住证信息。
税务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社保缴纳信息。
工商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工商登记信息。
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信息。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上述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家庭申报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予以登记入册,轮候保障(具体轮候评分标准依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对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60%)的,轮候时间不得超过3年,其余一般不超过5年。经终审、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配租。
公租房竣工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在分配前一个月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途径发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已列入轮候的申请对象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并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登记结果和轮候顺序对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进行摇号配租。摇号配租过程接受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保障对象的监督,摇号配租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获得配租的保障对象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尚未轮候到位的家庭人均收入为本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的保障对象,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给予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对象领取租赁补贴后既可以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或充分利用现有住房资源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待轮候到位时再予以摇号配租,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六)签订租赁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对象应在收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指定的地点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要重新申请。
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申请程序
(一)申请受理。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通过政府网站及其他媒体公布公租房房源的地点、数量、户型、配租对象、申请时间等信息。家庭或个人向房屋出租人提出申请,出租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等情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
出租人自申请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街道)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三)复审及公示。
镇(街道)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审核申请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镇(街道)社会工作局审核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财产情况。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审核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经复审、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终审及公示。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到有关材料后将所有申请家庭人员名册信息送民政、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联合上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车辆、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申请人家庭成员住房信息。
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低保信息。
公安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或居住证信息。
税务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社保缴纳信息。
工商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工商登记信息。
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信息。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上述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家庭申报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审核通过。
(五)配租。
出租人根据房源情况和保障对象的申请先后顺序进行配租,配租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报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同时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三、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园区配套公寓、集体宿舍的申请程序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通过政府网站及其他媒体公布房源的地点、数量、户型、配租对象、申请时间等信息。家庭或个人提出申请、房屋出租人受理,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出租人适时配租,并将配租人员的相关材料和租赁合同报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同时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四、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的申请程序
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的申请程序另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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